嚴防“退費難”“卷錢跑路”,六部門發文部署培訓機構預收費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10月29日,教育部等六部門就全面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作出進一步部署,要求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提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同時,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面實行預收費監管。

“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無序擴張,片面追求發展規模,大量資金用於銷售與廣告,開展惡性競爭,再加之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鍊斷裂、企業倒閉、大量未消課的費用無法退回,更有甚者惡意停業‘卷錢跑路’,嚴重侵害羣眾利益。”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今年7月,《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簡稱“雙減”)政策中明確,要通過第三方託管、風險儲備金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強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

日前,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

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

《通知》指出,校外培訓機構要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參照執行。依法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户。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通知》強調,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預收費票據管理方面,《通知》指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

“校外培訓一般採用先付費後服務的消費模式,一旦發生培訓機構關停倒閉,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極有可能無法退回,自身利益將嚴重受損。”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

着眼實現收取的費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通知》強調,對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區分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包括本《通知》發佈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各地結合實際,採取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面實行預收費監管。

《通知》規定,實行銀行託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曲一帆認為,此舉有利於解決現有機構存量業務的資金安全問題,防止消費者因恐慌造成退費擠兑。

銀行託管、風險保證金兩種監管方式可選

《通知》明確,實行預收費銀行託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託管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做到全部預收費“應託管、盡託管”。託管銀行不得因提供託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預收費銀行託管重在改變由培訓機構單方控制預收費資金的狀況,改變學員和家長在培訓服務中的弱勢地位。按照銀行託管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包括以現金方式收取)須全部進入資金託管專用賬户。培訓機構一旦發生非正常停業,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從銀行如數退還,最大限度保障了學員和家長的利益。

曲一帆提出,資金撥付時,託管銀行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託管協議約定的支付條件,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原則撥付學費。有助於實現“一課一消”,更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但需要建設相應系統並與機構對接。

另一種監管方式是風險保證金。《通知》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並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户,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培訓機構按要求繳存一定金額的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且不得用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保證金的額度底線標準是不得低於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週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專家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及加強立法

《通知》明確,教育、發展改革、人民銀行、銀保監、税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的協同監管。各地要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儘快組織並完成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集中排查整改,須於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並全面落實監管要求。

曲一帆建議,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些機構明知業務難以為繼仍然大肆收費斂財跑路,或以教育培訓為幌子非法吸納資金,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等。”

此外,曲一帆認為應當加強立法。“目前我國在培訓預收費領域尚無立法,現有民法與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側重於事後監管,相關預付卡管理規定不適用於教育領域,建議地方可考慮制定單行法,對各類教育培訓的合同主要條款、履約擔保、資金管理、信息披露、收費退費、冷靜期、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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