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原因真相揭秘!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是怎麼回事?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驚呆了!這個案子至少在情理上無法讓人信服:田某目睹妻子遭張某強暴,憤怒之下,由於打不過對方,便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田某於去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砍死奸妻者被判無期原因真相揭秘
辯護律師認為,法院之所以判處田某無期,沒有輕判主要是考慮到田某殺害張某時,張某已停止對田某妻子侵犯,對田某妻子的威脅已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對張某的民事賠償也沒有到位。
這真是一個奇葩判決!法官的智商可謂讓人捉急,把正在強姦的“正”理解得也太望文生義了。難道要讓強姦犯一邊保持強姦,一邊與丈夫搏鬥不成?這也太難為強姦犯了吧?難道要讓丈夫目睹完強姦全程?讓他在一旁強烈譴責併發出嚴正聲明:請立即停止侵害!您這是違法的!等他強姦爽了幫他拉起褲子,去取點精液當證據,再拎着去法院起訴他強姦罪?拜託,這麼嚴肅的事情,咱能不開玩笑嗎?
此案原本像很多冤案一樣默默無聞,幸而今年6月其一審刑事判決書上了網,才進入媒體視野,引起譁然。為了更公允地評斷這件事,我仔細查閲了該案的判決書。此案事實邏輯並不複雜,且遺體也僅着短褲,證人證言顯示,案發時死者曾喊“你饒了我吧”,這可理解為其對強姦行為是有理虧的。
本案焦點在於,一是怎麼定罪,該不該判故意殺人罪?二是怎麼量刑,從輕處罰還是從重處罰?判決書顯示,温州中院認為故意殺人罪成立,並且在考慮自首等從輕處罰的因素之後,仍然從重處罰了——判了一個無期。法院稱依據的是刑法的第232條、第67條第一款、第57條。查閲這些條款我們就能明白法院為什麼挨板磚了。
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5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有意思的是,判決書沒有提到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即便故意殺人罪成立,情節較輕的仍可以判到十年以下。回顧本案,強姦的事實已得到法庭確認,被害人張某當時正在對田某的妻子實施強姦,還聽到妻子掙扎説“不要”“不要”,只要是個男人都應該把施暴者揍一頓吧?更何況還是在家裏被強姦的,如果是在美國,在家裏發現這種事情,不要説砍人了,開槍都可以吧?田某當時與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發現打不過然後操刀砍人,也有可能屬於“過失殺人”,因此我認為,本案不僅量刑很難讓人信服,怎麼定罪也是有待商榷的。
著名法學家許章潤先生説得好: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法律不是別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鏡像,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我建議本案發回重審,以得到一個更有説服力的判決。否則依據前述判決,你讓男人以後怎麼保護自己的女人,你讓女人如何能夠有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