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錢江晚報】;
3月26日傍晚,杭州鳳凰南苑小區一家乾洗店老闆娘被高空墜落物體不幸砸中,隨即被送入醫院治療,當晚就進行了手術。
小時新聞從事發當晚持續關注此事 ,昨天我們瞭解到,受傷的周阿姨被轉入重症監護室,生命體徵平穩。
雖然命保住了,但這場天降橫禍,也將這個在杭州辛苦打拼的家庭擊入谷底。
周大哥的妹妹説:“哥哥嫂子真的不容易,我們以前是山上遷下來的,家裏條件一般,都是靠自己。”
周阿姨家有兩個孩子,一個女兒,一個兒子,女兒已經結婚,兒子還在下沙上大學,“乾洗店開了十幾年,現在實體店也很難做的,賺不到多少錢,起早貪黑,從早上到晚上10點。我哥哥也不閒着,送外賣送了好幾年。現在出了這種事,簡直是晴天霹靂。”
今天(3月28日),小時新聞繼續關注受傷的周阿姨及其一家的情況。
上午9點多,小時新聞記者聯繫上了周阿姨愛人周先生。
周先生説:“昨天CT檢查過了之後,發現還有積液,現在人還在重症監護室,骨折還需要後續進行處理。昨天做CT的時候見到她了,人清醒了,還問我:‘我這是在哪裏?’她還不知道自己都進了醫院。”
周先生説,自己沒能跟妻子多説幾句話,“她説話很沒有力氣的”。
關於醫藥費 ,周先生比較擔心説:“現在家裏花了一萬多,申請了醫院的綠色通道。後續的醫藥費還需要多少,現在還不知道,但應該是一筆很大的費用,我身上沒有多少積蓄。”
周大哥表示,今天上午社區的工作人員打來電話,瞭解了周阿姨的病情。
記者又聯繫了周阿姨的大女兒。她昨晚已經趕回台州老家,“我奶奶之前做過手術,身體也不太好,這次也知道了我媽的事情,老人家狀況不穩定,我先趕回老家,安頓一下老人。另外,工作我也要請一下假,再趕回杭州。”
周阿姨的嫂子也向記者證明此事,傷者的婆婆身體不是很好,診療開支蠻大的,一家人的生活水平在老家也就算一般,“她平常都不捨得用錢,很省的。”
周阿姨的女兒説:“昨天下午,社區、業委會、物業和我們家屬開了一個會,瞭解了一下當時事發的情況,看了監控,還有實地查看。”
她説,根據查看的監控,22號下午1點多,12樓住户曾經吊裝過保籠,“現在沒辦法確定,這個保籠往上拉的時候,有沒有碰到過9樓的空調外機底座那裏。”另外,通過監控,物體高空墜落的瞬間還有砸中周阿姨的瞬間,家屬已經看到。
關於醫藥費方面,周阿姨的女兒説,昨天會上並沒有明確的方案,給了一萬元的慰問金,“我媽傷成這樣,店開不了,我爸現在也送不了外賣,我也要請假 ,我弟還在上學,家裏一下沒了收入,不知道後續怎麼辦。”
對於此事,
鄰居們議論紛紛,
那這個事情怎麼弄弄呢,
大姐太可憐了,
誰應該對此負責?
物業要承擔一定責任
高空墜物不等同於高空拋物,高空拋物是有具體侵權人,無論他是故意,還是過失。所以權責相對來説比較明確,今年實施的《民法典》和刑(十一)都有明確規定。
而高空墜物不一樣,就像這個牆體外立面的脱落,隨着各種商品樓上了年紀,這類事情也常常發生。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説,他注意到報道中説鳳凰南苑的居民們已經住了十六七年了,那麼説明房屋交付時間都十多年了,也早已超過了外牆的保修期了。現在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要論責任的話,物業公司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源於他們“對外立面的安全隱患沒有進行常規的檢修,存在一定的管理上的疏漏”。
那麼,如果確定是哪家的外立面,那户業主有沒有責任?
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1日,上海市發佈了一個《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基本原則是“誰的房子誰負責、誰造成的原因誰負責”,落實隱患處置責任,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需每年對房屋“體檢”一次,物業服務企業要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
陳松濤説,鳳凰南苑的空調外機水泥托架,儘管是業主在用的,但是還是應該屬於外牆上的結構,作為業主,對外面結構也沒有專業能力進行檢修。如果一定從使用權角度來説,考慮他們在使用,使用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就算要承擔責任的話,也應該比物業要輕一些。
曾經有過判例
沒物業的情況下全樓業主承擔責任
2017年,浙江麗水遂昌判過一例高空墜物,當時判決結果是判定33户居民承擔近百萬元賠償,平均每户3萬。判決引起不小的震動。
當時是小學老師周某下班回來經過一條弄堂時,弄堂一側住宅樓的外牆水泥塊脱落,周某頭部受傷後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涉事的住宅樓建於1992年,分為 一二兩個單元,共33户36名業主,由於歷史原因並 沒有物業及業主委員會。而水泥塊是從一單元的外牆上脱落的。
判案時法官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因為高空墜物屬於特殊侵權行為,受害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對方主觀上存在過錯,而對於當事人(全樓業主)來説,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則推定其存在過錯。住宅樓外牆屬於整棟樓的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須共同承擔維護牆體的義務,故本案認定全體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還有人提到開發商責任,一般是在保修期內,如果出現問題,開發商負責,而過了保修期,除非經過司法鑑定能證明是房屋嚴重質量問題,其餘開發商一般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楊一凡 盛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