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加“前妻”為被執行人 檢察監督糾正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法院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裁定追加“前妻”為被執行人;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格嚴重低估;銀行為涉案存單解除凍結而出具《承諾》,被法院裁定在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5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通過監督糾正上述民事執行行為,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提供辦案指引。

不得隨意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辦案經過】張某與何某系夫妻關係。張某因銷售燃煤急需資金,向魏某借款35萬元,到期未償還。魏某以張某為被告向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鐵力法院判令張某償還魏某35萬元。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魏某向鐵力法院申請執行。之後,張某與何某協議離婚。

後來,鐵力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並凍結何某工資。何某向鐵力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鐵力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外,都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駁回何某的異議。何某不服向伊春中院申請複議。伊春中院裁定駁回何某的複議申請。

何某向鐵力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認為鐵力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違法。鐵力檢察院依法受理,向鐵力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該院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建議糾正。鐵力法院覆函認為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且上級法院已作出執行異議複議裁定,故不予採納檢察建議。

鐵力檢察院提請伊春市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伊春市檢察院向伊春中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生效判決並未確認案涉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環節不應直接改變執行依據,在未經法院改判的情況下不應直接將判決確認的個人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既影響判決的既判力,又剝奪何某訴訟權利,使得何某未經審判程序即需承擔義務,建議糾正。伊春中院採納伊春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作出執行裁定,撤銷鐵力法院執行裁定,鐵力法院解除對何某工資賬户的凍結。

【指導意義】執行程序應當按照生效判決等確定的執行依據進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之外或者未經依法改判的情況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對於執行程序中違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辦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既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又要注重保護未共同舉債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執行標的評估價格嚴重低估

【辦案經過】一起借款合同糾紛,仲裁委裁決某娛樂公司向某銀行償還貸款3590.4萬元,某銀行對擔保人某房地產公司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裁決生效後,某銀行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因某銀行以當時拍賣變現抵押物會對該行造成較大損失為由,申請暫緩拍賣,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7年多後,某銀行申請恢復執行,武漢市中院先後2次作出裁定,對某房地產公司唯一資產——位於礄口區某地塊1.3萬餘平方米的土地進行查封、續封。上述兩份執行裁定均未向某房地產公司和某銀行送達。武漢市中院委託評估機構對上述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為5778.5萬元。某房地產公司對評估結果不服,提出執行異議。武漢市中院未對評估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違法進行審查,亦未交評估機構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

後來,涉案土地公開拍賣,某置業公司以5798.5萬元競買成交。一年多後,土地交易中心變更使用權人登記時,為確定税費對涉案土地再次委託評估,確定總地價為2.1億元。

某房地產公司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主要理由是執行程序中涉案土地的容積率明顯有誤,土地價值嚴重低估。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後認為,武漢市中院在本案執行程序中存在違法情形,遂向該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本案在啓動監督程序後,對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已移送有關部門。

武漢市中院覆函確認執行人員委託鑑定時未依法移交調取的鑑定資料,未能保證鑑定資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導致評估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評估結果失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且存在其他程序違法問題。該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對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的網絡司法拍賣;確認競買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嚴重擾亂司法拍賣秩序。

就本案造成的財產損害,某房地產公司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判令某置業公司賠償某房地產公司財產損失1.17億元及相應利息。對本案移送的犯罪線索,相關人員被判處刑罰。

【指導意義】對於民事執行監督中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執行標的物評估結果失實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圍繞影響評估結果的關鍵性因素進行調查核實;經過調查核實查明違法情形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糾正;對於發現的執行人員和相關人員違紀、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

錯誤執行導致某銀行飽受訴累

【辦案經過】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某小額貸款公司訴借款人楊某某、連帶保證人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根據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了毛某某已質押給某銀行的500萬元存單。

某銀行以涉案存單到期為由向揚中市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書面申請,未獲批准。後某銀行出具《承諾》一份,承諾若申請解除凍結的行為存在錯誤導致損失,承擔責任。法院解除凍結。

法院對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楊某某償還借款200萬元,毛某某等人共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裁定某銀行在保證責任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某銀行不服,先後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均被駁回。某銀行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銀行可通過普通確權訴訟另行主張質權,駁回上訴。某銀行向揚中市法院提起質押合同訴訟,該院判決確認某銀行對涉案存單享有質權,其提供的《承諾》不構成對毛某某債務的擔保。某小額貸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提起質押合同訴訟期間,某銀行向揚中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揚中市檢察院受理並查明事實後,向揚中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某銀行出具的《承諾》不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法院裁定由其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某銀行提出的異議予以駁回且引導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後又告之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導致某銀行飽受訴累,建議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執行行為。

揚中市法院回函以某銀行提起質權確認之訴為由,未採納檢察建議。揚中市檢察院對該案持續跟進監督,發現在質押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根據申請已強行劃扣某銀行260萬元。揚中市檢察院再次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糾錯並進行執行迴轉。

最終,揚中市法院覆函稱該院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應予糾正。該院已裁定執行迴轉,260萬元執行款返還某銀行。

【指導意義】質權人為實現約定債權申請執行法院解除對質物的凍結措施,向法院承諾對申請解除凍結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該承諾不是對出質人債務的保證,人民法院不應裁定執行其財產。對人民法院錯誤裁定執行其財產的行為不服提出的異議是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對該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為複議程序而非執行異議之訴。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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