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9部門近日出台《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燬工作的意見》,明確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誌、標籤、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燬。其中還特別強調,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對銷燬事項作出判決。
擬銷燬的侵權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優先以拆解、冶煉、化漿等改變產品原始用途或形狀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綜合利用。
《意見》指出,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職權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燬處置意見。對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權假冒物品,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審結前銷燬。
其他侵權假冒商品,行政處罰案件中,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執法辦案單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銷燬。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自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生效之日起,行政執法辦案單位應當在 6 個月內提出涉案侵權假冒物品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銷燬。
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對銷燬事項作出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司法辦案單位應當對涉案侵權假冒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銷燬;判決無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但構成行政違法的,應當將涉案侵權假冒物品移送行政執法辦案單位,由行政執法辦案單位按規定處置。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