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8 月 16 日消息 近期京法網事發文稱,因 “微博”商標,新浪把騰訊告上法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騰訊敗訴。
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申請註冊 “微博 weibo.com 及圖”“微博及圖”兩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卻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為此,微夢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對簿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述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IT之家獲悉,微夢公司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均指定使用在第 45 類法律研究、婚姻介紹、交友服務等服務上。騰訊公司以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提出異議。
原商標局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在 “社交陪伴、服裝出租、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絡服務”服務上的註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亦以相同理由駁回了微夢公司的複審請求。微夢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應以相關公眾是否可能對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繫為最終標準。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近似與否僅僅是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還應考慮訴爭商標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因素。同時,在比對商標標識時,還應該重點關注其中的顯著部分。
該案中,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角度,訴爭商標中 “微博”及 “weibo.com”等構成要素的顯著性較弱,應重點比對訴爭商標中的 “大眼睛”圖形部分及引證商標中的蒲公英圖案部分 (“微博”商標因被駁回已不構成權利障礙)。
從各自圖形部分看,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差異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區分。另外,訴爭商標中的 “大眼睛”圖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夠建立其同原告之間的對應關係;且訴爭商標指定的部分服務較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相關公眾在選擇相關服務時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
綜合上述分析,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標指向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混淆或認為其來源具有某種特定聯繫。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不構成指定在上述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