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首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出全國高空拋物罪定刑首案,被告人因高空拋菜刀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據人民網、正義網 因與他人發生爭執 被告人從三樓扔下兩把菜刀 2020年5月,家住溧陽的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雖未造成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 溧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該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徐某某認罪認罰不上訴。 據該院法官介紹,新修訂的《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溧陽市人民法院認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溧陽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於有效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覺遵守,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提醒 遇到“天降橫禍” 受害人該怎麼辦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那麼,當我們遇到“天降橫禍”應該怎麼辦呢? 上海浦東法院法官俞硒建議,首先肯定是要找到具體的肇事者,第一時間向物業、周圍羣眾、公安等部門尋求幫助,固定證據。法院也會依職權調查取證,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一旦能夠確定具體肇事者,則直接向其主張侵權賠償。但實踐中的問題是,人們通常很難找到具體肇事者。那麼,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是否就對此無能為力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這意味着法律賦予了我們一種保護機制,向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主張。從廣義上理解,“建築物使用人”包括所有權人、實際佔有人以及管理人等。現實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據具體情況,都可以包含在內。 (據華西都市報) 隨意高空拋物 必將受到嚴懲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懸在城市上空之痛”。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廣告牌等等,許多物件一旦從高空落下,就有可能變成傷人利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對高空拋物罪進行了明確規定。釐清責任邊界,就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無視他人隨意高空拋物,必將受到嚴懲! 生命安全高於一切!法律有震懾作用,但守住頭頂的安全,還需要從你我做起。 (據新華社) 鏈接 高空拋物 到底有多大危害? 高空拋物,實為一種自由落體運動。這種運動源於地心引力,當物體只受重力的作用下,從相對靜止到開始下落,是一個加速的過程。物體所處的高度越高,向下運動的過程中,速度會越來越快,轉化成的動能就越大,對人體的傷害就越大。所以,即便從高空拋下的物品質量再輕,只要高度夠高,衝擊力都不容小覷。 根據原理計算,一個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把人頭頂砸出個腫包,從25樓拋下,衝擊力足以致人死亡。一個巴掌大的西瓜皮,從25樓飛下,如擊中頭部可致人死亡。一個空易拉罐,從15樓拋下,可砸破頭骨;從25樓掉下,可致人死亡。來源:廈門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