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吳限)7月15日,據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為強化對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約束,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成本,最高人民法院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央行、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於今日正式發佈。
據瞭解,《會議紀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形成的一項重要司法成果,是我國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全文共34條,從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七個方面,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全面規定。
《會議紀要》主要從債券種類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定。債券種類方面,限於三類債券,即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從案件類型來説,也包括三類案件,即因債券違約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因發行人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因發行人資不抵債等原因引發的破產案件。
近年來,在我國債券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少數債券發行人因經營不善、盲目擴張、違規擔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以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事件,嚴重損害了債券持有人和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會議紀要》將追究民事責任作為強化債券發行人信用約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落實債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債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責任,依法打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隨意支配發行人資產,甚至惡意轉移資產等“逃廢債”的行為。對於債券違約案件,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確定發行人的違約責任;對於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侵權民事案件,應當根據債券持有人和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確定發行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會議紀要》21條,債券發行人未能如約償付債券當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債券持有人請求發行人支付當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並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會議紀要》的發佈有利於暢通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債券糾紛案件裁判思路,增強債券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對於完善債券市場基礎制度、提升債券風險處置機制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均具有重要意義。
7月15日晚間,證監會表示,債券市場平穩運行事關金融穩定全局。證監會高度重視債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增加風險防控的法制供給,不斷加強債券市場監管執法。下一步,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紀要》的落實工作,抓緊出台相關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同時,證監會將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推動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顯著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