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何時止?孕產期及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性和經濟性辭退女職工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孫秀青 青島報道

近日,一封公司要求女職工一旦懷孕自動離職的公司免責承諾書在社交媒體上引發關注。記者近日從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瞭解到,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在此期間,女職工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長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若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應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就業歧視何時止?孕產期及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性和經濟性辭退女職工

在職場中,女職工可能因結婚、懷孕、哺乳等原因面臨被剋扣勞動報酬、調整工作崗位甚至辭退等不公平待遇,這些都是女職工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確規定要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為女性職工撐牢法治“保護傘”。

女職工勞動權益是女職工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利益,是女職工最基本的權益,具體説來,包括男女平等就業權益、勞動關係保護權益、孕期保護權益、產假及哺乳期保護權益。

男女平等就業權益,指婦女享有同樣就業機會權利、工作權利、自主選擇職業權利。勞動關係保護權益,指用人單位錄用時除不適合婦女工種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標準。孕期保護權益,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在此期間女職工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長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若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應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產假及哺乳期保護權益,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同時不得因此剋扣工資;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女職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再增加產假60天,共計158天;哺乳期單位應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

如女職工在職場中遭遇用人單位未遵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勞動權益行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渠道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青島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電話、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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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手機投訴舉報平台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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