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喜相逢”
愉快的8天長假正在進行時!
小編祝大家雙節快樂!
最近有很多朋友留言詢問“勞動合同”的內容,小編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精心準備了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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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如何約定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同,試用期的期限又該如何確定?
……
這些問題,大家快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入職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態度、個人品行、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擇業要求進行考察的期限。
1.試用期解除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2.試用期報酬
試用期工資標準雙方依法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可以按照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來確定,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即試用期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設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意味着用人單位錄用一名勞動者後,不論工作崗位或工作要求發生何種變化,均不能再次設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