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患者墜樓責任誰擔醫患糾紛妥善調處

由 無英 發佈於 綜合


精神障礙患者從醫院窗户墜樓誰擔責?近日,青海省互助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經過法庭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互助縣某醫院扣除醫藥費後補償原告吉某某1萬餘元,平等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院查明,2020年4月10日,吉某某因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住到被告醫院ICU病區。次日11時許,吉某某從二樓病房窗户墜下,導致身體多處骨折,繼續在該院ICU病區住院,共計71天,醫藥費用76719.49元。後經協商未果,吉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48216.7元。

互助法院民事審判團隊接案後組織調解,吉某某認為被告ICU病房是24小時看護,家屬無法進入,在治療期間被告未盡到看管義務導致自己摔傷,應賠償所有損失。而被告某醫院認為其不知道原告屬於精神障礙患者,消防部門也不允許窗户安裝防護網,其無法預知原告的跳樓行為,只同意適當補償部分醫藥費。由於雙方爭議較大調解未果,原告申請鑑定,經過鑑定部門鑑定認為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經法官兩次組織調解,被告醫院考慮到原告的家庭情況及處境,同意平等擔責,扣除原告醫藥費76719.49元后,補償原告住院期間各項費用11610元。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本案通過法院調解和平處理了醫患糾紛,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矛盾,需要醫院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醫患糾紛防範能力,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患者也要體諒醫者的不易和辛苦,尊重理解信任醫方。雙方遇到矛盾應及時溝通和交流,減少矛盾的激化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