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允許醫保重複參保,該保留哪一個?
近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有序清理重複參保,首次提出重複參保的界定及處理原則,明確原則上不允許重複參保。
這讓醫保重複參保的問題再次浮出了水面。
一系列的問題也來了——
1、什麼是醫保重複參保?
重複參保,是指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原則上,國家不允許重複參保。
2、為什麼會重複參保?
重複參保大致有兩種類型:
一是跨制度重複參保,即分別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些地方尚未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整合);
二是制度內重複參保,即在同一個醫療保險制度內,跨統籌地區重複參保。
也就是説,出現重複參保,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一定主觀因素。一些從農村到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在老家參加了新農合或者城鄉居民醫保後,到城鎮打工後又參加了就業所在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有些外出打工者甚至不清楚自己參加的保險情況,形成重複參保。
當然,也有部分羣體謀求高待遇,主動重複參保的意願強烈,從而導致重複參保。
可見,重複參保問題主要發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動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和外出務工人員極易重複參保。
3、為何治理重複參保?
一是,重複參保會給參保人增加負擔,要交多份保費。
二是,這會使醫保難以精準掌握參保人的情況,不便於管理。
三是,城鄉居民醫保涉及財政補貼問題。比如,2020年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不低於550元,重複參保會導致財政資金浪費。
4、如何治理重複參保?
根據三部門此次發佈的《指導意見》——
重複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係;
重複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係;
學生重複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係;
跨制度重複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係。
以上各類情形在保留一個參保關係同時,應及時終止重複的參保關係。
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複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係,暫停重複的參保關係。
5、如何確保“應保盡保”?
從參保總人數上來説,我國已經實現了醫保全覆蓋。不過,若剔除大量重複參保人羣,尚未實現“應保盡保”。
那麼,誰是漏保者?
主要是:流動人口、平台經濟下的從業人員及嬰幼兒。其中,流動人口仍然是漏報的重點。
由於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保險制度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統,尚未實現信息系統的全國統一,使得難以從制度上直接排除應保未保和重複參保。
不過,現在來了一個好消息——根據《指導意見》,自2021年參保年度起,全國參保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動態更新,個人參保情況將可實時查詢。
破解參保困局需捋順機制
韓秉志
一面是重複參保,一面是應保未保,要補上我國社保制度中的這兩個短板,必須從根源上捋順機制。
從各地情況看,重複參保的發生,裏面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一定主觀因素。特別是,新就業形態不斷湧現,相關從業人員參保權益的界定不清晰,法律處理機制尚不完善的問題也隨之出現。由於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工作地點流動性大,參加社會保障意願不強,即使登記參加社保,也由於收入不穩定性難以持續繳費。
可以預見,新型城鎮化深入推進,人口在區域間更加頻繁流動,新職業和新就業形態不斷增加,都將對全民參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社保經辦服務工作也必須適應這些新變化,為重點人羣提供更優質服務。
應當從制度體系入手,用科學、精準舉措來規避惡意重複參保個案的發生。一方面,要在制度層面鞏固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社保管理服務經辦信息化建設,利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解決信息孤島問題,清理無效、虛假、重複數據,實時識別參保人蔘保繳費狀態,讓社保信息更加公開透明,既確保參保人員社保權益的合法、合理、合規,又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公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