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見義勇為免責”,你會更願意去做好事嗎?

將於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堪稱“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咱們每個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經濟活動,都離不開民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性騷擾的範圍等……也有了更明確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明確“見義勇為免責”,你會更願意去做好事嗎?

本期普法君走上街頭,趁機採訪咱們佛山的街坊們。看全新亮相的民法典會給大家帶來怎樣的體驗~

民法典一經頒佈,便引起無數關注。關於視頻提到的民法典的亮點,快跟普法君一起了解下吧~

01、老人摔倒後怎麼辦?放心扶!

近年來,“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卻引發了越來越多人對見義勇為的質疑。在全國人大代表陳晶瑩和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的解讀裏,由於現實生活中,一些熱心助人救人者,事後反遭索賠、追責的現象時有發生,“扶不扶?”、“救不救?”成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難題。

而民法典中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02、夫妻之間“被負債”?《民法典》有明確認定!

婚姻是一種人生選擇,也藴含着一定的風險和機遇。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晰分界:“共債共籤”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但一方所借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明確“見義勇為免責”,你會更願意去做好事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3、遇到性騷擾怎麼辦?《民法典》為你撐腰!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都曾受到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04、個人信息如何保護?看這裏!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

民法典明確“見義勇為免責”,你會更願意去做好事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05、有子女就不能收養孩子嗎?放寬限制了!

《收養法》對於收養人條件之一是“無子女”,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於收養人的規定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本期法治街拍大作戰,就先到這啦!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可以留言進行交流探討呀~

編輯 | 法智融媒·法智時訊運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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