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商務部:禁止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由 頻長志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户端7月31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實施細則》,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實施細則》提出,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實施細則》對回收拆解行為進行了規範。包括,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並收回下列證牌;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後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説明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等。

在回收利用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六點要求。

一是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台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錄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對出售用於再製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商務部制定的標識規則編碼,其中車架應當錄入原車輛識別代號信息。

二是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有關要求,對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或者其他類型儲能裝置進行拆卸、收集、貯存、運輸及回收利用,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系統。

三是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冶煉或者破碎企業。

四是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後處理裝置、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並交由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置,不得向其他企業出售和轉賣。

回收拆解企業拆卸的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國家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有關要求的梯次利用企業,或者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五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拼裝機動車。

六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