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泰產險一個月內三次被列入被執行人 年內已涉173起法律訴訟
中國網財經7月28日訊(記者 常實 程宇楠) 近日,國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產險”)三次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且年內已涉173起法律訴訟
具體來看,7月23日,相關案號(2020)浙0683執1901號的案件信息顯示,由於涉及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國泰產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1.40萬元。
除此之外,7月1日,相關案號(2020)冀02執10413號的案件信息顯示,由於涉及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國泰產險被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29.02萬元;7月2日,相關案號(2020)津0104執2374號的案件信息顯示,同樣由於涉及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國泰產險被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3240元。
而據天眼查記錄顯示,截止發稿,國泰產險今年內已涉及173起法律訴訟。據梳理觀察,173起案件的案由中,90%以上均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生命權及健康權糾紛等,即在出險交通事故界定責任、在理賠投保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工傷險中對理賠與否難以達成一致而引發的訴訟。
對於大量上述相關案件產生的原因,國泰產險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訴訟案件數量隨經濟持續發展、消費者維權意識不斷提升而加大。
上述負責人指出,具體訴訟增量增長原因有三,一是隨司法改革不斷推進,近年來一大批法律相繼出台或修訂,更多的社會主體和社會關係被納入到法律調整範圍內,公民的訴權和可訴訟範圍隨之逐步擴大;二是修改實施後的民事訴訟法對基層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作出大幅調整,訴訟成本大幅降低;三是公民保險深度和廣度也不斷提升,保險需求急劇增長,相應市場風險也在加大,使各類民商事糾紛持續增加。
而對於上述類型案件佔比大,國泰產險相關負責人坦言此類事件理賠的責任認定難點。例如機動車事故中,為了照顧弱勢羣體,駕駛員有較多的攬責現象,而交警部門也有類似情況,導致保險公司的損失不合理的被擴大;工傷事故中,一方面要看條款和附加條款對保險責任的規定,既要考慮是保險責任還是除外責任,同時也要考慮相關法律對被保險人賠償項目和責任的限定,也使定責難點加大。
對於以上問題,記者還諮詢了業內資深保險法律專家張宏雷,他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產生大量如上述同類保單引發的訴訟,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含糊,導致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受益人對理賠與否、賠付金額分歧較大;二是保險公司理賠苛刻,習慣性拒賠、惜賠,“投保容易理賠難”。
張宏雷指出,工傷險裏的死亡事故中,猝死、病死通常是免責事項,但猝死、病死很難和意外死亡、工傷區分,拒賠依據不充分容易產生訴訟;而機動車保險理賠中,現場難以保存和再現,一方面投保人不誠信的道德風險較高,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較多考慮自身盈利指標,在車險理賠中習慣性拒賠、惜配也是普遍現象。
基於此,張宏雷建議各保險公司依法“為客户找理賠的理由”。他認為,“保險是賠出來的”,沒有理賠事故發生的保險產品,根本沒有投保意義,相反,如果讓保險公司賠得破產的保單,也沒有可持續性。保險的意義,在於是衝抵風險的“社會穩定器”,保險各方參與者,應依法誠信索賠和理賠,但社會責任更大、更重的責任在於保險公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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