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歡聚舉杯清醒把握 共飲須盡安保義務
漫畫《共飲共責》 作者 高嶽
炎炎夏日,約上三五好友一起燒烤飲酒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但共飲者相互之間應當負有的安全注意義務也不容忽視。近年來,因共同飲酒之後出現傷亡,從而引發的法律糾紛的案件屢見不鮮。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山東法院近年來審理的部分案件,既有法院判決共飲者須承擔責任的,也有支持不擔責的,以期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大家飲酒要文明、適度,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
飲酒過度事後致死
賭酒有責共同賠償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屈慶東
宋某某與陳某、宋某等11人系同村親鄰,一起在山東臨沂某木板廠務工,因既是同鄉又是同事,經常輪流“做東”聚餐。
2021年5月20日,經陳某發起,宋某通知,宋某某、陳某、宋某等10餘人晚上一起在臨沂市蘭山區一餐館聚餐,其中9人喝了4瓶白酒,又喝了2箱啤酒,另有3人因開車而未飲酒。飯後,宋某某等人返回員工宿舍。次日凌晨4時許,宋某某的妻子周某發現宋某某死亡。經鑑定,宋某某系冠心病急性發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後因賠償事宜未達到一致調解意見,宋某某的近親屬將共同聚餐的11名共飲者訴至濟寧市泗水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共同聚餐和飲酒是一種普遍而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正常的聚餐並不產生相應的附隨義務,但當參加聚餐行為人因飲酒可能處於危險狀態時,其他共同飲酒人就負有注意、提醒、勸阻及酒後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死者宋某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過量飲酒可能給自己造成的後果有認知、預見能力,應對本案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被告陳某、宋某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在飲酒過程中分成兩組採用划拳方式飲酒,划拳輸的一方成員都要飲酒一杯作為懲罰,該行為具有賭酒、勸酒性質,對造成宋某某的損害應承擔一定責任,陳某、宋某及其他6被告未盡到注意、提醒和勸阻義務,對宋某某的死亡都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另外3被告既未飲酒,也無證據證明有勸酒行為,且盡到了酒後安全護送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等8名共同飲酒人賠償死者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93588元。
一審宣判後,承擔賠償責任的8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二審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明知自身患有疾病
酒後腦梗責任自擔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吳玉涵
2020年4月30日晚,張某等14人應劉某邀約一起聚餐。席間,張某、王某、高某與劉某共飲一瓶白酒。就餐結束後,張某在妻女陪同下到高某家中打麻將,後與妻女一起回賓館休息。當晚12時,張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住院病案顯示張某診斷為急性腦梗死。
此後,張某因腦梗死、高血壓、多發腦動脈硬化等疾病先後多次住院治療。張某認為,劉某作為酒局的組織者以及酒水提供者,未對在場人員盡到引導理性飲酒的義務,對其酒後住院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劉某訴至榮成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過錯責任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案中,劉某與張某在聚會之前並不相識,無法知曉張某的身體狀況,且無證據證明劉某提供的白酒存在質量問題。從證人關於張某精神狀態的陳述以及張某酒後打牌的行為看,均與被過度勸酒或放任過量飲酒後的精神狀態不符,故劉某對張某突發疾病並無過錯。張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等多種不宜飲酒的嚴重疾病,甚至在妻子多次提醒下仍與他人飲酒,並在飲酒後未及時休息,其自身對突發疾病存在重大過錯。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醉酒駕車事故身亡
共飲無錯不須賠償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胡科剛
2019年4月23日晚,席某某與匡某某、胡某某一起聚餐。其間,席某某與匡某某均飲酒,胡某某未飲酒。
當晚11時許,席某某醉酒駕駛摩托車,與前方順向停放在道路右側的李某駕駛的重型廂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席某某死亡。日照市五蓮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席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席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25.9mg/100ml。
隨後,席某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共飲者胡某某、匡某某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對於自身生命負有安全注意義務。死者席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及酒後駕駛機動車可能發生的危險應當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但其不注意自身安全,將自己置身於高度危險的境地,違反交通法規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幸死亡,應對自己的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同時,席某某親屬無證據證明匡某某系聚餐組織者,且對席某某存在勸酒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匡某某對於席某某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存在過錯,匡某某不應當對席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匡某某作為同飲者沒有充分地做好對席某某的提醒、勸阻與保護,應當給予死者親屬適當的經濟補償。綜合損失情況、匡某某的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匡某某補償席某某親屬3萬元。胡某某並未飲酒亦未勸酒,故對席某某的死亡不承擔責任。
匡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日照中院認為,匡某某不應對席某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席某某是成年人,而匡某某還未滿18週歲,相比較而言,席某某對喝酒後可能發生的後果更應該有清醒的認知。胡某某和匡某某均主張席某某是喝酒的組織者,喝酒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匡某某對席某某有強行勸酒的行為。同時,喝酒結束後,胡某某和匡某某已盡到勸阻和護送義務。席某某當晚11時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是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等多重因素導致的結果。
據此,日照中院二審作出撤銷匡某某補償3萬元的判決。
酒後護送全程陪同
已盡義務酌情賠償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胡科剛
2021年5月12日,程某組織劉某、王某在自己的燒烤店聚餐,因燒烤店還未營業,缺少酒杯、盤子等物品,便前往辛某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上述物品。辛某某詢問程某燒烤店的相關事宜,並稱忙完後去程某燒烤店看看。
當晚飲酒過程中,因劉某與辛某某產生爭執,劉某先行離開。後程某招呼朋友鄒某某過來一起喝酒,鄒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後離開。飯局散場後,程某與王某共同把辛某某送到樓下,因辛某某體重較大無法送往樓上,辛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便讓辛某某在程某車裏先睡一會兒,醒酒後再上樓回家。程某與王某共同把辛某某抬至車上,然後王某、宋某某離開,由程某在車裏陪護辛某某。後程某發現辛某某異常,隨即撥打120將辛某某送至醫院。5月13日下午,辛某某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後因賠償糾紛,辛某某家屬將程某、王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程某等人與辛某某並不熟悉,對其能否飲酒、酒量大小並不知悉,不能預見辛某某飲酒後會發生的不利後果,飲酒過程中也沒有強制性勸酒情形,且在飲酒結束後護送辛某某回家並全程有人陪同,發現辛某某異常時又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救治並陪護,程某等人已經盡到了其作為共飲人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觀並無過錯或過失。但本案中辛某某死亡確因飲酒而發生,作為辛某某的共飲者,應當對辛某某死亡產生的損失予以分擔。據此,法院酌定程某賠償2萬元,王某賠償1萬元。
王某不服,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照中院審理後,認定一審法院判令王某分擔損失1萬元適用法律不當,予以糾正,無須賠償。
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老胡點評
無論是親朋好友佳節歡聚,還是職場同仁人情應酬,舉杯相慶、飲酒助興在所難免。然而,因過量飲酒導致猝死的悲劇時有所聞,死者親屬將同飲者訴上法庭、請求判決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承擔賠償責任亦不在少數。
首先,每一位飲酒者都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大小和身體狀況有一個清醒的把握並充分認識到過量飲酒所帶來的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和可能發生的其他嚴重後果。其次,聚餐飲酒的所有參與者都不應過度勸酒、慫恿拼酒,更不能罔顧後果強行灌酒,尤其是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召集人,應當增強責任心,盡到合理的提醒、注意義務,不使聚餐的任何人過量飲酒,以免造成無法預料的悲劇後果。
對聚餐飲酒導致的賠償訴訟,人民法院要儘量綜合平衡各方利益,作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胡勇(梁平妮 屈慶東 吳玉涵 胡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