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3月5日電(記者謝文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從2019年起,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首次超過盜竊罪,位居第一。這當中,與激增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有很大關係。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關注到這個現象,認為亟待改變“醉駕入刑”現狀。
建議統一“醉駕入刑”執行標準
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和《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即屬於醉酒駕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出台了具體的細則,造成執法標準不一。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對此展開調研,他從各地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發佈的會議紀要、參考標準、實施細則中發現,各地對於醉駕的規定不盡相同,尤其對於醉駕從重情節、適用緩刑、不起訴、不予定罪處罰、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各不相同。他舉例説,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在四川,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特定情形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後果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鑑於此,韓德雲代表認為,亟待從國家層面對處罰標準進行統一。
多方論證後,他建議在全國統一明確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對低於此標準的一般醉駕、酒駕行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進一步擴大醉駕行為處罰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
按照刑法規定,因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即便被處以最輕處罰及緩刑,仍將導致行為人正常社會身份被改變並因此留下犯罪記錄,進而給行為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與工作等帶來嚴重負面影響。
“犯罪標籤的存在,很可能會讓他們受到來自社會的歧視和不公正待遇,更可能對其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這個時候,在醉駕人員自願認罪認罰的情況下,適度從寬處理,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韓德雲代表説,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作為輕微的刑事犯罪,在量刑上應當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在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上,充分體現從寬,確保罪責刑相適宜。據此,他建議擴大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以行政處罰為主懲治情節輕微且危害性較小的醉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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