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已被法院裁定轉移所有權的土地,為啥辦不了過户?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綜合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段偉朵

已被法院裁定轉移所有權的土地,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辦不了過户的背後,有啥原因?近日,記者見到一起執行案件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瞭解了該案案情。隨後,記者又採訪了相關方面,分析了案情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

【案情】欠賬無力償還,名下土地被以物抵債

案件的起源,源自兩家公司的民間借款。2016年開始,寧夏中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衞公司”)多次向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公司”)借款。最終,中衞公司拖欠鄭州公司8000萬餘元,無力償還。鄭州公司遂將中衞公司及擔保人訴至法院,並於2019年1月達成民事調解書。2019年4月,鄭州公司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鄭州中院依法査封、拍賣了被執行人中衞公司名下3塊國有土地,3宗土地分別經兩次司法網絡拍賣,均無人出價拍、流拍。隨後,鄭州公司以申請執行人身份,向法院提交《以物抵債申請書》,請求以流拍價格抵償被執行人所負債務,法院遂後依法作出兩份裁定書,裁定被執行人中衞公司名下3塊國有土地所有權交付鄭州公司抵償債務。

記者看到,執行裁定書載明,“該宗土地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時轉移”,“申請人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過户登記手續”,兩份裁定書日期分別為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9日。

【另案】欠錢者因涉黑被刑事訴訟

在辦理過户登記的過程中,鄭州公司遇到了“障礙”。這個“障礙”,要從另一起案件説起。

5月27日,記者見到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的部分判決內容,是由寧夏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出具的一審判決。其中的被告單位之一,就是中衞公司。一審判決書提到,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馬某某(中衞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違法所得、用於作案的涉案資金以及案外人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的財產及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繳。

在判決書所列的清單中,包括被裁定轉移所有權的3塊土地。記者注意到,備註中寫明“已被鄭州中院裁定以物抵債尚未過户”。

土地尚未辦理過户,鄭州公司屬於土地的所有權人嗎?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需按情況區分。比如,大家常見的房屋買賣,正常的情況下,需要以登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誌;不過,法院以物抵債裁定書可以引起物權變動,具有法律依據及法律效力,也就是説,根據法律規定,當裁定書送達債權人時,無需動產的交付或不動產的登記,抵償債務資產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所有權變動了,但辦理過户登記還是有意義的,因為想要處分這些土地,必須先登記,才能更好地再處置。

【查封】什麼是輪候查封?

因為該刑事案件的推進,鄭州公司要求土地登記過户的請求目前尚未實現。

鄭州公司的案件訴訟代理人表示,2018年12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先查封,2019年4月中衞市公安局輪候查封。他認為,中衞市公安局查封的土地資產,屬於輪候查封,不產生效力,鄭州中院查封及處置依法有效,符合法律程序及規定,鄭州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應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什麼是輪候查封?記者查詢瞭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公通字【2013】30號)等有關規定辦理查封凍結手續,而該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已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不得重複查封、凍結。需要輪候查封、凍結的,應當依照有關部門共同發佈的規定執行。查封、凍結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後,按照時間順序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凍結自動生效。

【進展】案件二審中,鄭州公司訴訟代理人已遞交情況反映函

目前,過户辦理進展如何?

記者見到中衞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中心2020年9月向鄭州中院出具的一份承諾書,載明:貴院要求我中心協助辦理過户的三宗土地事宜,已向上級相關部門彙報,正在研究解決,待研究決定下達後,我中心積極按照研究結果辦理。

據介紹,馬某某等人涉黑案正在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鄭州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就3塊土地的歸屬向寧夏高院遞交了情況反映函。

那麼,鄭州公司訴訟代理人的反映情況是否屬實?關於涉黑犯罪財產處理的相關程序是啥?5月27日下午,記者致電寧夏高院宣傳處希望就上述問題予以核實。其中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如果有意見,可以走相關渠道直接向法院反映;外地媒體如需採訪,應通過宣傳部申請。另一名工作人員則表示,如果是涉黑財產權屬不明確問題,應等二審結束後處理。

對此,一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各級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對於涉黑財產的審理非常嚴格。法院應充分審理涉案人員財產的來源,對於合法的民事債權應予以保護,所以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涉案財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返還:

(1)有證據證明確屬被害人合法財產;

(2)有證據證明確與黑惡勢力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無關。

第18條有關違法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後,對於有證據證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及其孳息,凡返還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案件正常辦理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後,依法及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