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表情已經成為“輔助性證據”,微信表情也透露出態度和想法。據法治日報報道,如今表情符號已經成為呈堂證供的一部分,登上多地法院判決書等司法文書。
案例1:創作者盧泓於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送其創作的歌詞。後者表明其在路上後,發送了微信表情符號[強]。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的前後聊天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微信表情符號[強]並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於禮貌性回覆,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爭合同約定的依據”。
案例2: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閆浩發微信,羅列了後者的借款明細。閆浩則回了一個表情符號“OK”。這一表情符號在張輝鋒看來意味着認同,但閆浩稱:這個“OK”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內容。法院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因而該微信內容不能作為後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案例3:承租方租賃期滿後,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願,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只是回覆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着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後的標準繼續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後相應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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