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榆林發生了一起悲劇,某工業園區內,一輛重型槽罐車在路邊停下,司機下車後往前走去,這時意外卻發生了,
槽罐車在沒人控制的情況下突然開始滑行,司機在車前方沒有絲毫察覺,直接被罐車撞倒並碾壓。
其實,這樣的悲劇時有發生,並衍生了很多後續問題,司機被自己的車碾壓身亡,是否能進行保險理賠呢?
圖為車輛滑行時車主位於車輛前方。
現場:停車忘拉手剎,司機被自己的貨車撞死
網上公佈的視頻顯示,陝西榆林某工業園區,一輛重型槽罐車在路邊停下,司機下車步行前往門衞處更換票據。此時,司機在車輛的正前方行走,從視頻中可以看到,車輛慢慢滑行,“緊追”車前的司機。司機對此情況毫不知情,等發現時已經無法避開,直接被車撞倒並碾壓。目前,事發的具體原因和後續處理尚未公佈,不過,記者發現,這樣的悲劇時有發生,並衍生了很多後續問題。
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的公眾號曾公佈了一則案件:廈門一名貨車司機葉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至廈門某商城的停車場準備倒車。當葉某將貨車倒車至停車場道閘處時,他停下車,然後下車準備升起道閘時,由於心急忘記了拉起車輛的手剎。結果,他的貨車所處之處是一個坡道,未被制動的車輛開始往後倒溜。
當葉某發現貨車倒溜時,便跑到貨車後面,以推擋來阻止貨車倒溜。但因個人的力量過小,無法阻止貨車繼續倒溜,結果被貨車尾部左側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一輛轎車左側,造成葉某身受重傷。隨後,葉某被人發現,並報警救下後,緊急送醫院搶救,終因傷勢較重,於當日死亡。
經調查,路邊停放的轎車系當地居民袁某所有。而事故發生後,袁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於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1.1萬。
圖為車輛滑行時車主位於車輛前方。
庭審:違停車輛是否存在過錯,原被告雙方激辯
次年,葉某家屬將轎車車主袁某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起訴至廈門海滄法院,要求二者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7萬餘元。
而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的主要集中在路邊違停車輛司機袁某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是否存在過錯。
葉某的家屬認為,袁某的違停車輛正對着道閘路口,道路狹窄,影響了葉某逃生的時間和空間,造成兩車擠壓葉某致其死亡的結果。葉某的家屬主張葉某對於違停車輛而言系行人,即使違停車輛沒有任何過錯,葉某作為行人與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死亡,轎車方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不過,這一種説法遭到了袁某的反駁,他認為是葉某駕車未能規範操作,遇到貨車倒溜系自己處置不當。
此外,法庭上雙方還圍繞該起交通事故是否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袁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進行爭辯。
而廈門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葉某駕車停車時,未按照操作規範停車,致車輛倒溜,造成本事故,其過錯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根本作用。
該認定書認定葉某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路邊車輛車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
判決:違停車輛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後,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等因素,認定死者葉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家屬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確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法院認為,從法律上的過錯認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識,違章停車後在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下導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極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對其違章停車行為與可能發生第三人死亡後果之間缺乏預見能力,其主觀上對於葉某的死亡後果並無過錯。
法院稱,該案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屬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事故發生具有整體性、連貫性,系兩輛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一起交通事故。
此外,保險公司於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1.1萬;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袁某轎車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故袁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保險專家稱:以合同條款約定為準
揚子晚報記者採訪了南京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他告訴記者,從這起案例的出險原因來看,被保險人葉某意外身故沒有問題的。如果葉某購買了人身保險,可以由保險金權益人去申請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此外,還要看保險合同條款對出險條件是否有限制?比如説駕乘險,可能需要被保險人的狀態是駕駛或者乘坐,那被保險人葉某的這種狀態明顯不屬於此類。另外,還有的險種規定了一般意外和交通事故意外,也可以獲得不同的保險金。至於是不是交通意外,要以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為準,符合保險合同的條款約定。
律師建議:司機提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多年來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南京一位專業律師告訴記者,在第一個案例中,目前尚未獲得交警的事故認定書,無法確定責任,但在第二個案例中,即使葉某的家人不向違停車主索賠,而是向自己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也無法獲得賠償。
該律師告訴記者,相對保險公司來説,保險公司承擔着第三方的責任。而作為貨車司機的本人,形成不了第三方,也被排除在三責險的範圍之外。而保險公司一般也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一種道德風險,即為了防止投保人“騙保”。因此,凡涉及到第三方責任的,包括配偶之間、直系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都被排除在外,這就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因為如果發生意外,他們之間可能形成一個相互繼承權。
這是一種已形成文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家庭成員間故意的傷害,以騙保來獲賠,又能通過繼承合法地獲取,從而避免事實上存在的道德風險。且這一條作為制式的保險合同條款,基本上都被承認。“但也有判例是獲賠的,但比較少,在其特殊性。”該律師對記者表示,因此,建議從事貨車運輸或者出行率較高的車主,還是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形成有效的保障。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梅建明 郭一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