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海川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採
乘客在下車過程中受傷,應認定為“車上人員”由承運人責任保險公司賠付,還是認定為“車外人員”由交強險保險公司賠付?
日前,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受傷乘客屬於“車上人員”,應由承保相應險種的保險公司賠付。目前判決已經生效並已實際履行。
▲ 賠付糾紛得以解決,當事人給法院送錦旗
案情:乘客下車過程中受傷
2021年3月,乘客趙某乘坐馮某駕駛的出租車回家。車輛行駛至趙某家門口停車後,趙某一腳已踏地,一腳尚在車上時,司機馮某未察覺趙某尚未下車完畢,即啓動車輛致趙某摔倒在車外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馮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趙某被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撕脱骨折等。經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涉案出租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事故造成趙某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付金、營養費等損失共計99499.65元。
扯皮:傷者是“車上”還是“車外”人員?
當趙某就自己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卻遭遇了一個難題:趙某受傷時屬於“車上人員”還是“車外人員”?
承保出租車交強險的A保險公司認為:趙某系涉案出租車的“車上人員”,應由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的B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範圍向趙某賠付。
承保承運人責任險的B保險公司則認為:趙某系摔倒在車外受傷,是“車外人員”,應由交強險保險公司A公司在交強險範圍賠付。
趙某於是向貢井區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
法院認定:受傷乘客是“車上人員”
貢井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事故發生時趙某屬“車上人員”,應由承運人責任保險公司賠付趙某。
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範圍是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本車車上人員不應適用交強險。
其次,交強險所涉的“第三者”“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變化而變化。判斷趙某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看事故發生瞬間趙某所處空間位置以及其是否完成下車的最終目的。趙某系在下車過程中,一腳已踏地,一腳尚在車上未離開車體時,下車過程正處於“車上人員”向“第三者”轉化,該轉化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轉化完成的標誌應為完全脱離車體。趙某身體尚未完全脱離車體,其並未完成下車的最終目標。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趙某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約定目的地的義務。趙某尚未完成下車的目標,換言之,承運人尚未完成將趙某安全送達目的地,運輸過程尚未結束,故趙某屬乘坐涉案車輛運輸途中受傷,符合承運人責任險賠付範圍。
目前法院一審判決已經得到履行,趙某最終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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