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事故,修復未告知,這台二手車退一賠三,商家不冤

明知事故,修復未告知,這台二手車退一賠三,商家不冤

資料提供:查博士法務團隊

行業分析:二手車小胖

配圖來源:官網非本案車輛

SD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GS產品責任糾紛案例分析報告

審理法院:XX中院

案號:(2017)L0X民終23XX號

原告主要理由:

2015年9月30日,原告GS與被告青島SD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SD公司”)簽訂北京汽車產品購銷合同,購買了一部品牌為北京B**的綠色越野車,合同約定車輛質量標準按北京汽車北京BJ40試駕車配置,車款90000元。

合同簽訂後,原告一次性交付了全部車款,雙方辦理了過户手續。

由於原告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多次出現方向盤抖動、車身異響等故障,遂於2015年10月20日在被告的4S店做了售後服務檢測,發現涉案車輛在2014年6月20日發生過嚴重交通事故,並造成2人重傷,車架子嚴重變形、車漆多處脱落等後果。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事宜,被告於2015年11月22日將車款全部退換給原告,但對後續的賠償雙方未達成一致。

被告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公司,在涉案車輛出現過嚴重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質量嚴重貶損的情況下,卻故意隱瞞事實,私自維修後誘使原告購買其行為已構成消費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應承擔車輛價格三倍的賠償。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

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所有人系被告SD公司的開發區分公司,該車輛發生事故後,由被告SD公司的開發區分公司完成了車輛的維修,被告顯然知悉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其在知道涉案車輛系事故車且應當進行告知的情況下,未履行向原告GS如實告知車輛因事故受損且進行維修等情況的義務,應推定被告在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

被告的這一行為對原告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產生了影響,依法應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車輛購銷合同時存在欺詐。

二審法院認為:

涉案車輛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SD公司在銷售時應明確告知GS,SD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明確告知GS涉案車輛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及真實車況,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判決結果:

被告青島SD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原告GS賠償款27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認定車商欺詐並判決車商“賠三”,理由在於:

一、車商明知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事故發生時車輛所有權人屬於車商的分公司,且在該分公司進行了修理);

二、車商對該事故有告知義務;

三、車商未明確告知消費者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及真實車況。故車商構成欺詐。

從法院的觀點來看,車商在明知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真實車況,如果對消費者進行了隱瞞,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欺詐。

明知事故,修復未告知,這台二手車退一賠三,商家不冤

二手車小胖説:

這幾年,關於二手車銷售方,故意欺詐這個問題,退一賠三的案例非常多,很多二手車經營者還是個別人抱着“僥倖”的心態從事這個行業,絕對印證了“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這個道理。

關於在判決中針對於“故意欺詐”的認定,基本上屬於“行業外人士”的判斷,所以很多二手車經營者容易被起訴。

我們認為無法改變外部環境和改變法律人士的專業認知偏差的前提下,我們從業者應該完善自身的技術和業務水平,不要抱有僥倖心態,本着誠信客觀的態度和管理流程去做業務,杜絕以前的“蒙着收,忽悠賣”,出門回來人不在的惡習,畢竟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在用户起訴過程中,如果我們能證明“不是故意欺詐”則需要很多工作要提前鋪墊,比如是否保留原始檢測報告、是否主動查詢維修保養和保險記錄、是否聘用第三方獨立檢測機構、是否複檢和交付車輛的檢測,是否在合約中明確告知而不是利用合約的“專業術語套路”等等。

特別提醒各位老闆和投資人,尤其是一些4S店,所謂的官方認證二手車標準,不是很多員工“應付差事”畫勾就行了,而是真的要保留有檢測的過程和證據,不能僅僅依賴查詢到的維修保養記錄。

二手車,看似簡單,還是要實車檢測,完善專業水平,有時候道高一尺但是魔高一丈,核酸檢測都有“混水”的,何況動輒數萬數十萬的二手車呢?

只要咱們誠信經營,腳踏實地,哪怕是工作失誤,能力不行,咱們可以學習進步,該退車退車,該賠錢賠錢,吃這碗飯,打眼了,失誤了必須“交學費”,但是如果做這一行初心臟了,良心壞了,退一賠三是輕的!

希望各位二手車從業者引以為戒,競爭激烈,更要堅守職業道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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