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處置被查封的狐狸,養殖户獲刑一年!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林媛媛

近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被告人鄒某某因非法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狐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瞭解,2019年10月28日,管某以被告人鄒某某欠其租賃費為由向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了擔保,法院審查受理後於2019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被告人鄒某某銀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2019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鄒某某養殖的狐狸進行查封,要求被告人鄒某某若變賣狐狸,應向法院提交書面説明,並將所得價款提存至法院,不得私自進行處理,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人鄒某某在法院對其狐狸查封之後不久便將狐狸私自處置,非但未向法院説明,而且沒有將對應價款提存至法院,更甚至用於抵頂其個人所欠其他人的債務。

後濰坊寒亭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鄒某某支付管某租賃費250000元及利息24518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鄒某某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判決義務。管某申請本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鄒某某涉嫌犯罪,遂將其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明知人民法院對其養殖狐狸進行了查封,仍私自進行變賣,致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鄒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鄒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司法機關為確保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對涉訴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排他性。本案中的鄒某某原本只是民事糾紛當事人,卻為了逃避履行財產給付義務,藐視法律權威,最終成為刑事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承辦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否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切勿存僥倖心理“任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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