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控評、刷分、播放量造假成影視劇“標配”?注意,這可違法了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綜合

控評、刷分、播放量造假,已經成為很多新影視劇上映前的“標配三件套”。近日,有網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上留言諮詢“電視劇控評是否合法?只留虛假的好的評價,完全不顧事實,發些客觀的評價彈幕過不了多久就會被刪除。”就此,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官方回應稱,“控評”涉嫌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提交充足證據材料,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那麼,針對“控評”行為,網友能起訴維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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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控評違法有法可依

控評,也稱為“空瓶”,簡而言之就是通過佔領評論前排、點贊好評、勸刪並舉報惡評等一系列程序化的操作,來操控評論風向。在影視娛樂行業,某些影視劇上線前和上映過程中,製作方或參演明星的粉絲往往都會通過僱傭“水軍”刷好評的方式來進行影視劇的宣傳,迅速佔領評論領地,對出演作品或行為舉止刷量控評,以期在“流量為王”的“互聯網+”時代佔領更多的用户資本,換取更多的投入回報。如今,控評行為雖然已經被認為是行業內普遍存在的現象,但伴隨着控評黑產的愈加火熱,廣大網友對其詬病也愈加強烈。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鼓勵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一門行為法,要求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從控評行為的性質認定上,最可能適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據為第八條和第十一條。其中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户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該條法律既能規制那些對自己的影視劇刷好評,並從中直接獲取非法利益的影視劇方,又能打擊受影視劇方僱傭,為其提供“專業”服務的黑色產業鏈。而第十一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則主要針對對競爭對手的影視劇進行惡意評論和詆譭的刷黑評行為。

從控評行為的責任承擔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可見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虛假宣傳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商業詆譭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在民事案件中,經營者對其所實施的虛假宣傳和商業詆譭行為均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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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訴訟舉證是關鍵

控評行為雖然可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但並不意味維權方就該行為提起的不正當競爭之訴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筆者在此提醒,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決定了案件事實是否能得到較為全面和真實的展示,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其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通常來説,控評維權案件的訴訟存在以下幾個難點:

首先,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權益。雖然伴隨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模式的轉化,在司法實踐中,競爭關係的認定出現了由狹義的同業競爭關係向廣義的競爭關係演進的過程。但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範圍畢竟限定了競爭關係,在界定廣義的競爭關係時,要防止不當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邊界。

比如,針對某劇的控評行為,哪些主體可以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據此,是否影視劇行業中的其他全部經營者抑或是作為影視劇受眾的廣大網友都可以提起訴訟呢?還是隻有與該劇同一時期內上線,在收視和票房方面均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影視劇方才能起訴?通常,法院在審查時,不僅會考慮訴訟主體的身份問題,還會考慮該主體是否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可保護利益。如在快手公司起訴的某App中提供針對其平台用户虛假增加粉絲量、播放量、點贊量及評論量等付費服務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快手公司平台上的訪問數據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快手公司依託於其平台上的數據所獲取的商業利益依法受到保護。被訴幫助快手用户對其作品的播放量、點贊量及評論量等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易誤導相關公眾,並影響了快手平台上數據的真實性,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所規制的行為。

其次,對被訴行為的舉證是否充分。網絡環境下,控評行為的實施方式頗為多樣,其實施主體也極具隱蔽性。對於維權方而言,網絡取證具有較大難度;對於裁判者而言,對網絡取證的真偽認定同樣也存在較大困難。比如,影視劇方的控評往往通過專門的推廣團隊,大部分內容甚至是以普通網友的名義發佈的,在此情況下,如何認定這些好評的內容是來自於專業化運作還是網友的真實感受?又比如,影視劇方通過與影視發佈平台合作刪除網友的惡意評論,但這些刪除記錄等後台信息都是由平台方自行掌控,又該如何獲取和存證呢?再比如,要想達到證明影視劇方存在故意控評的目的,是否應當要求維權方證明刷好評或者刪惡評的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定的規模,如果僅是針對極少數的評論進行操作,能否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也是值得商榷的。以上這些難點,除需要維權方盡力舉證外,也需要裁判者在維權方盡到初步舉證義務的情況下,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如責令被訴方提供自行掌握的證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實。

最後,原告的權益是否因被訴行為受到損害。對於維權方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的審查,屬於一種可能性判斷,即只要證明被訴行為可能造成維權方利益受到損害即可,而無需證明損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在控評案件中,如果維權方能夠證明影視劇方通過故意給自己刷好評的方式搶佔了更多的用户觀看,以至於可能降低同時期其他影視劇的受眾量,即可認定維權方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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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多次打擊控評行為

針對網絡黑灰產業鏈犯罪,網信辦近年來出台了多項規定,如《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户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等,都對網絡水軍的刷帖控評行為有較為細化的規制。比如,禁止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用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不得利用軟件、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佈信息,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對於控評這種弄虛作假的伎倆,監管部門也多次打擊。就在春節前,網信辦還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清朗春節網絡環境”專項行動,其中一項內容就是重點整治刷量控評行為,彰顯了堅決治理此類不良網絡行為的態度。

控評行為從零星化到專業化、規模化的過程並非一日形成,也不可能通過一兩個司法案件即能得以控制。在淨化控評行為的過程中,除了司法機關提升審判質效外,還需要企業自身、行業協會、行政機關等多個主體協助共進。在此,筆者建議搭建行業協會橋樑,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豐富行政服務舉措,充分進行市場監管;強化司法保障,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尹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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