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4月28日電 (黃盛、實習生陳詩儀)浙江金華案、江蘇淮安案、上海食派士案等採取“二選一”行為的平台,被要求承擔罰款或賠償;34家互聯網平台企業,在4月互聯網平台企業行政指導會後發佈《依法合規經營承諾》;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美團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近期,針對外賣平台“二選一”的行為,社會各界持續關注。
如何對消費平台“二選一”行為進行有效管理?近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了“二選一”行為競爭法規制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邀請了多位法律界專家進行研討。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沈四寶表示,平台經濟既要發展又要規範,近期監管部門着重提出要遏制平台經濟中的資本無序擴張,在具體實踐中迫切需要法律規制。
“外賣等消費平台‘二選一’對信息資源流動的阻礙、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損害,以及對營商環境的破壞較為明顯。”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先林表示,外賣平台“二選一”行為對競爭對手產生較為明顯的封鎖、排斥效應,影響了潛在經營者的進入。
山東省餐飲與住宿行業協會會長張文魁表示,外賣平台的“二選一”行為導致餐飲商户和企業處於弱勢地位,使得餐飲行業成本不斷增加。更有甚者,“二選一”導致一些假冒偽劣現象,亟需要加強治理。
怎樣針對平台“二選一”行為進行治理?多位法律界專家認為,儘管《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現行法律對“二選一”行為有所涉及,但要在此基礎上加速形成更為完整的規制體系。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梅夏英表示,消費平台“二選一”行為利用公共資源和市場優勢令商家和消費者處於被動地位。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企業須守住“保證市場自由”和“禁止濫用優勢地位”兩個底線,外賣平台“二選一”行為的競爭法規制是亟需加速完善。
上海財經大學助理教授袁波認為,當下對“二選一”的監管態度已從嚴格監管轉變為堅決根治。針對外賣平台“二選一”已出現從地方性執法走向全國性執法的趨勢。
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院院長高富平也表示,平台在參與市場競爭時,其經營模式決定了需要通過一定的策略來實現發展,“二選一”行為作為一種商業模式具有客觀性。但是平台的競爭行為應受到一定的限制,《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已做出明確規定,要當加強執法力度並銜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以形成一套更為完整的規制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教授黃晉授認為,平台“二選一”行為的法律規制,需要經營者、行業協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四方共治才能解決。
多位法律專家認為,平台“二選一”行為是平台經濟法律治理中出現的一類新問題,其不僅涉及到已有的法律如何適用,也涉及如何創新法律治理的理念及規則。平台經濟的法律治理應致力於增量利益的創造,規則設計時要注重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