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5斤芹菜罰款6.6萬,行政處罰不能“任性”
眾所周知
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但有權就能任性嗎?
答案當然是:否
請看本期案例!
PART 01案情回顧陝西榆林個體户羅某夫婦在某農貿市場銷售5斤芹菜收入20元,因芹菜有一項指標超標且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6.6萬元罰款。
陝西榆林個體户羅某夫婦在某農貿市場從一農户手中購進7斤芹菜,除2斤用於抽檢外,剩餘的5斤,夫婦倆以每斤4元的價格售出,共收入20元。
1個月後,羅某夫婦接到市場監管部門反饋,稱芹菜有一項指標超標,因菜已經售出,無法召回,且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市場監管部門決定沒收羅某夫婦賣菜所得20元,並處以人民幣6.6萬元罰款。
國務院督查組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接到事件反映後,隨即對本案進行了調查走訪。
經國務院督查組調查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更應該承擔起保護市場主體的職責,對於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不能過度懲罰。
陝西省全省通報此類案件,要求相關部門儘快制定整改方案,統籌好嚴格執法和服務市場主體工作,為市場主體紓憂解困。
榆林市市場監管部門表示,對於小微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將更多的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督促其合法合規經營。
本案芹菜確有指標超標情形,羅某夫婦也無法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執法,本無可厚非,但忽略小微主體違法情節程度,片面追求執法的力度,只重合法性不重合理性,背離比例原則,背離“行政處罰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法律精神,過分使用行政處罰裁量權,才是本案被國務院督查組調查,被陝西省全省通報整改的根本原因。
我國行政法有比例原則的規定,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分原則”或“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權尤其是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全面權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個人利益,儘量採取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並使其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間保持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也對如何執法、如何處罰做出了要求。在國家大力倡導柔性執法的背景下,執法者更應該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在於為民眾提供便利,為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幫助,“任性”的行政處罰,非但不能震懾違法行為、教育羣眾,反而會激起執法對象的反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掃碼關注我們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輯:蔣 莉
一審:楊紫翎
二審:尹豔豔
終審:劉 濤
【來源:常德市澧縣人民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