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養被撤銷監護權

深圳晚報訊 (記者 伊宵鴻) 近日,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法院審結張海申請變更監護人資格一案,光明區人民檢察院列席支持起訴。這是民法典實施後光明法院首宗涉未成年人變更監護人案件。

2012年2月,張麗在上海打工期間生下兒子東東,隨後將孩子帶回深圳,交由自己的父親張海撫養。此後九年,張麗未履行任何撫養、教育義務,也未承擔任何撫養費用,沒有盡到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今年,東東已年滿9週歲。由於法定監護人張麗常年不在深圳,身為外公的張海無法為東東申請小學學位,東東的受教育權受到嚴重侵害。為充分保護東東的合法權益,張海向光明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張麗對東東的監護權,變更自己作為東東的監護人。

光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由張海對東東進行監護符合法律規定,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東東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綜合考量後,光明區人民法院撤銷張麗的監護權,變更東東的監護人為張海。

承辦法官表示,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監護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作者:伊宵鴻

來源:深圳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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