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認定正當防衞,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傾向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綜合

□木須蟲

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9月3日澎湃新聞)

我國《刑法》既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衞的權利,也提出了“過當”的限制,目的是防止正當防衞被異化成“以暴制暴”,這自然形成了基於正當防衞邊界上的“罪與非罪”的天壤之別。長期以來,由於正當防衞缺乏明確的界限標準,在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之間存在較大的討論空間和自由裁量標準,從而導致了實務執行的偏差,甚至出現了視防衞造成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單一認定標準,背離了法治精神。

此次三部門出台的指導意見,相對於以前有關適用正當防衞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明顯要細緻得多,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衞、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的具體適用,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可以稱為“十個準確”,分別對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等作出相應的規定與要求。這相當於給正當防衞認定,從不同角度打造了一套全面而精細的尺子,供實務操作中用來衡量與綜合判定。毫無疑問,這些對指導司法實踐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當然,“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在司法領域並不止於正當防衞的認定一個問題,而是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除了法律法規中的漏洞、缺失需要堵塞、補位之外,更關鍵的還是執法與司法的理念、能力乃至環境都需要糾偏、提升和改良,這些都要更好更有效的制度與機制來規制。

涉及正當防衞帶來的傷亡,通常都是小糾紛惹大禍,實務中需要直面公正司法與維護穩定的“兩難”選擇,之所以出現以傷害程序單一認定標準,無非一是操作起來簡單,可以省去認定嚴謹推敲的困難與繁瑣以及遮蔽辦案能力不足的缺陷,二是“損輕撫重”更易於“息事寧人”的操作。

所以,制定指導意見給認定正當防衞明規則的同時,也還需給認定正當防衞定程序,讓規則的應用變成剛性的制度機制,具有約束力,以確保實務的公平公正。其一,針對正當防衞案件的特殊性,明確涉事各方對提出認定權利的保障規定,使得認定不單單只是一種權力,形成制約;其二,明確統一規範正當防衞認定的辦法、機制,以增強正當防衞認定特別是訴前認定的獨立性、專業性與權威性,如以省級公安部門為單元建立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的專業團隊,會同案件承辦機關共同開展認定。如此,既可避免認定成為一家的“戰鬥”,制約可能出現的彈性與偏差,也可分攤疏解地方公安機關實務中的壓力與阻力,維護法治的公平正義。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