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 “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等涉正當防衞案件引發廣泛關注。此前被稱為“沉睡條款”的正當防衞制度也逐漸被激活。
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衞、防衞過當和特殊防衞的具體適用做出明確要求。
只有面對生命危險時才能正當防衞嗎?防衞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面對一羣不法侵害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實施防衞?正當防衞“鬆綁”是否會被濫用?
一問:面對哪些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衞?
——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公私財產以及非法入侵住宅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麼是不法侵害?
《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作出詳細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二問:如何界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按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辦案中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脱離防衞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衞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脱離實際。
姜啓波解釋,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衞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三問:防衞時造成侵害人死亡怎麼辦?
——針對嚴重暴力行為可實施特殊防衞,致侵害人死亡不負刑責
面對殺人、強姦、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刑法有特殊防衞的規定。此前,檢察機關辦理的崑山“龍哥”案、河北淶源反殺案等都是依法適用特殊防衞作出處理。
此次《指導意見》對如何準確認定特殊防衞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對於 “行兇”這一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點,《指導意見》強調了兩方面的判斷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兇器;二是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嚴重、緊迫的危險。
對於“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不是指向具體的罪名,而是指具體的犯罪手段。《指導意見》指出,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
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考慮到這些犯罪都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臨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實行防衞行為的強度。如果規定得太嚴,就會束縛被侵害人的手腳,妨礙其與犯罪作鬥爭的勇氣,不利於公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問:如何認定正當防衞是否“過當”?
——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指導意見》指出,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最高法解釋,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
五問:是否只能針對直接侵害人實施防衞?
——防衞對象包括現場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面對一羣不法侵害人,實施共同侵害,作為防衞人,是否只能對主要侵害人進行反擊,此前,一直存在爭議。
姜啓波表示,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人是未成年人怎麼辦?《指導意見》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六問:發生爭執後還手是“正當防衞”嗎?
——先動手一方手段明顯過激,或對方努力避免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一般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因現實中,防衞行為與鬥毆有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指導意見》要求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衞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衞意圖的認定。
七問:正當防衞“鬆綁”是否會被濫用?
——“鬆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正當防衞“鬆綁”、鼓勵正當防衞是否會導致逞兇鬥狠、防衞權濫用?
《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衞權利的基礎上,也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
《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姜啓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
背景:2019年涉正當防衞不捕不訴案同比大幅增長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實踐中,對正當防衞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法律中關於正當防衞的條款此前也被稱為“沉睡條款”。
近年來,“於歡案”“崑山龍哥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等涉正當防衞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伴隨着這些案件的出現,“正當防衞”也逐漸被激活。
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衞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根據案件趨勢,2019年不批捕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涉正當防衞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衞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羣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 校對 盧茜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