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出門概不負責”的條款有效嗎?
劉某於2020年5月10日將一套西服上衣委託給甲乾洗店乾洗定型,同時給付了20元的服務費。甲乾洗店給劉某出具了取件單,取件單背面第6條內容為:“出門概不負責,在24小時內投訴有效。”
5月14日中午,劉某到甲乾洗店處取回衣服,回家數小時後發現西服多處損壞,遂返回要求甲乾洗店按西服原價賠償損失費2000元。甲乾洗店則稱取衣單上明確載明“出門概不負責”,西服不是該店乾洗損壞,不同意按照西服原價賠償,而僅同意依據行業慣例,以服務費20元的20倍計算補償400元。
因雙方各執己見,難以達成協議,劉某遂於2020年7月30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乾洗店按西服原價賠償損失費2000元。
問:劉某的主張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答:可以。該取件單背面的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具備要約要件的店堂告示等均屬於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因此,乾洗店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於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學習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