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515元

蘭州晚報訊 市民李某在醫院就診時摔倒,院方立即為其檢查身體,發現並無異常。事後,李某又自行前往其他醫院進行身體檢查。針對二次檢查時產生的費用該由誰承擔,李某與院方鬧上法庭。3月3日,西固區法院公佈該案件判決。

2021年10月,李某在蘭州某醫院就診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在門診部一樓的電梯口處。醫院當場對李某進行了初步影像檢查,未發現其軟組織受損,於是提出李某自費購買藥物治療,然後到醫院報銷。李某回家後感到渾身疼痛,懷疑醫院診斷結果有誤,遂自行前往其他醫院檢查,支出醫療費用515元。此次檢查仍未發現異樣,但李某認為這筆檢查費應由某醫院承擔,而院方覺得李某重複檢查,屬於自己擴大損失,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於是李某向西固區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只是一筆金額不大的醫療支出,但被告醫院堅決拒絕承擔,院方提出的答辯理由是:首先,醫院方面在李某受傷後第一時間對其進行了檢查和治療,確認摔倒部位無明顯異常,並告知李某如回家後疼痛症狀仍未緩解,可隨時前往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故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其次,李某在已經接受醫院檢查後,又自行前往其他醫院重複檢查,導致損失擴大,產生的費用應由其個人承擔。

法庭認為,本案焦點在於,原告李某自行前往其他醫院檢查的行為是否屬於擴大損失。辦案法官審理後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醫院摔倒後雖然第一時間得到了被告醫院的救治,但因疼痛症狀尚未緩解,故選擇前往別家醫院進行二次檢查,且檢查的部位與摔傷部位相同,這一行為並不屬於自行擴大損失。最終,西固區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李某第二次檢查花費的515元醫療費用。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712 字。

轉載請註明: 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515元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