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誤認為贏了官司就萬事大吉
並不瞭解申請執行也有時效限制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那麼,如果申請執行的內容是撫養費
是否還受執行時效的限制?
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賈某與李某訴訟離婚,法院判決:准許二人離婚;婚生女跟隨賈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200元;共有財產轎車一輛歸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賈某車款10萬元。2021年12月,賈某依據該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以下內容:李某支付車款10萬元;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計84個月的撫養費10.08萬元;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執行過程中,李某提出異議,稱本案民事判決書所涉支付賈某車款10萬元,已超過執行時效,應裁定撤銷該執行事項;撫養費部分未超過執行時效的期間應為2019年12月之後,故申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執行事項。
02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查,本案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2015年1月8日。本案在異議審查過程中,經承辦法官與當事人溝通,異議人李某表示願意支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賈某於2021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二年申請執行期間。賈某稱其中途催要過款項,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其申請不存在執行時效中斷的情形。賈某要求李某支付車款10萬元及該款項遲延履行金的請求,已超過兩年的申請執行時效,應裁定不予執行。
關於賈某申請執行自2015年1月起的撫養費,法院認為,撫養費屬於具有財產利益內容的身份權請求權,事關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是對未成年子女等弱勢羣體利益的保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6條規定,撫養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應裁定予以執行賈某該項請求。
法院最終裁定:賈某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車款10萬元及遲延履行金的執行申請不予執行;要求李某向其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計84個月的撫養費10.08萬元及遲延履行金的執行申請繼續予以執行。
裁定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裁定內容,未提出複議,現該裁定已生效。
03
法官説法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是為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財產關係、方便證據蒐集。基於對不同保護利益的衡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6條規定,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而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執行時效,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具有相同性質,是訴訟時效的一部分,其適用對象與訴訟時效一致,只是階段和形式不同,故民法典中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均適用於執行時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法律只是規定執行時效在中止和中斷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已決權和未決權之間畢竟存在一定差異,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審查本案時,採用了第一種觀點。一方面從立法目的上考慮,追索撫養費雖然牽涉財產利益,但主要基於身份利益。子女被父母撫養的權利是一種持續性權利,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受撫養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基於對這種特殊利益的保護,執行中的撫養費追索也不受執行時效限制。另一方面,本案異議人表示願意支付判決生效後的撫養費,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參照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上裁定,符合立法精神。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山東高院
【來源: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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