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155萬元不還卻轉讓債權獲利,男子因犯拒執罪獲刑

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面對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總有些人心存僥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甚至轉移財產逃避責任。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拒執罪”公訴案件。

案例一:悄悄轉讓債權卻拒不執行,男子被法院判刑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2017年2月,秦淮法院對熊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應向熊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155萬元及利息。南京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然而,該判決生效後,李某並沒有按時履行,熊某隻得向秦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後,多次下達執行裁定書,要求被執行人李某履行還款義務,並如實申報名下財產。可是李某不僅沒有履行債務,還隱瞞其對某公司享有的債權。2017年5月,李某被秦淮法院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結束後,李某悄悄把自己沒有向法院申報的債權轉讓給案外人,並從中獲利40餘萬元。法院執行人員在得知相關情況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

2021年5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檢察院以其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當庭自願認罪,他的家屬代為繳納執行款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欠下155萬元不還卻轉讓債權獲利,男子因犯拒執罪獲刑

△案例二庭審現場 法院供圖

案例二:假意要還款,實則是騙取解押

2017年12月,秦淮法院對王某與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丁某應償還借款本金35萬元及逾期利息。該判決生效後,因丁某未按時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後,丁某因未如實申報個人名下財產,於2018年3月被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2月,丁某提出還款計劃,承諾於2019年1月25日前還清欠款,但他僅於2018年11月償還人民幣5萬元,後再無還款。2019年6月,法院因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15日。2019年7月,丁某與王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王某申請解除對丁某名下房產的查封,丁某用該房屋辦理抵押貸款以償還欠款。

2019年8月,秦淮法院依法解除房屋查封。但丁某“故技重施“,用該房屋抵押借款40萬元,仍未償還欠款。法院得知相關情況後,認為丁某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2021年3月,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立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丁某親屬與王某達成還款協議並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2021年以來,秦淮法院執行局共移送拒執案件線索13起,其中2件刑事自訴案件已審結、2件公訴案件已經判決。秦淮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終將讓行為人自食其果。下一步,秦淮法院將繼續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加大打擊拒執行為的力度。在此,也呼籲大家共同努力、堅決同拒執犯罪行為作鬥爭,共同營造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

法條鏈接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已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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