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滑雪相撞出事故 三方皆有責

壹現場丨滑雪相撞出事故 三方皆有責

隨着北京冬奧會的開幕,大家參與冰雪運動的熱情愈發高漲,積極投身於各式各樣的冰雪運動之中,盡情釋放運動帶來的激情和活力。每逢滑雪季節,北京密雲因獨特的地形地貌、區位優勢、優質的滑雪場地,吸引眾多冰雪運動愛好者前來滑雪。

然而滑雪是一項上手略有難度的冬季運動,滑雪安全也是一項永恆的話題。如果管理不當或者參與不當,危險的程度便會增強。

2020年12月10日,李某前往密雲某滑雪場滑雪。視頻中顯示,李某在中級雪道上從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時,其前方的張某卻以近乎橫向的方式緩慢滑行,後張某摔倒,其雪板前出,恰巧撞上李某的雪板,致使李某向前摔出。

事故發生後,經滑雪場醫務室進行簡單救治後,李某及其同伴將張某送至密雲區醫院診治,被診斷為“右肱骨近端骨折”。

李某認為,張某作為初學滑雪者,違反滑雪運動的安全規則與常識,在明顯與其滑雪水平不相符的中級雪道內橫向滑行,摔倒後絆倒自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滑雪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未盡到安全告知和保障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將張某及滑雪場一同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款。

庭審中,張某辯稱滑雪運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自己並非滑雪初學者,事發系因李某沒有及時減速避讓所致,且自己已經盡到了及時救助的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滑雪場辯稱,其已進行了安全提示和現場救治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根據事故現場視頻顯示,李某在中級雪道上從上至下呈“之”形快速滑行,作為後方的滑雪者,其在向下滑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觀察前方雪道的情況,控制好自身滑雪速度,以便遇見危險時能夠及時避讓。李某在滑行過程中,自身滑行速度過快,以至於其沒有充分時間採取避讓措施,致使其在避讓時與張某的雪板相碰,其自身對於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張某在中級雪道上以近乎橫向的方式滑雪並摔倒的行為,是導致李某摔倒的主要原因。張某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因此張某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滑雪場除了負有安全提示的義務外,還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積極主動履行救助義務,故該滑雪場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李某自身承擔20%的責任,張某承擔60%的責任,滑雪場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示,滑雪是一項專業性強、危險性高的運動項目,滑雪者應當瞭解安全常識、佩戴保護裝備。滑雪者亦應當根據個人滑雪水平、現場雪道情況,採取適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並保持安全距離,以便遇到危險情況時能夠給自己留有反應的能力和餘地。

鑑於大多數滑雪事故發生在雪道上,滑雪場作為經營方,是滑雪安全保障的主要負責方,因此,保障雪道的質量以及應對突發情況實施迅速得當的救助對於滑雪安全,也非常重要。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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