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買賣須得講誠信逾期付款得不償失

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

公平交易,

人人都樂!

咦!貨物已到,沒錢付款,咋辦?

我拖,拖,拖,拖...

反正又沒有約定違約金

然而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且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李某購買木材(杉圓木)22立方米,原告李某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告甲公司提供了木材,木材款及上車費總計200000元。2019年9月開始,被告甲公司陸續向原告李某支付了100000元,後不再支付剩餘款項。2021年6月10日,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欠條,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後經原告李某多次催討,被告甲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貨款,無奈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靖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甲公司拖欠原告李某貨款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甲公司應履行給付尚欠貨款的義務,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100000元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被告甲公司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甲公司從2019年11月16日至全部款項支付完畢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基礎,加收50%承擔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法官提醒

在誠信的時代,買賣交易中買方應及時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堅守公平交易原則,法官提醒,市場交易,信義為先,及時付款,皆大歡喜,拒付拖欠,訴至法院,得不償失!

誠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理念之一。法律制度將持續為誠信護航,打擊失信行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積極構建人人講誠信處處顯誠信的誠信社會。

(蒙奕霖 張秋萍)

監製/王文勝 審核/方小泉 編髮/石夏碧

【來源:靖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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