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甘肅酒泉飛翔建業公司(後更名為飛翔建設公司)分公司經理的馬先生,稱自己十餘年為公司拉回100多個項目,創收過億,但公司卻將他免職。他先是認為公司侵權,提起訴訟,但最終被最高法駁回。後他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公司按照規定,向他支付5000多萬元獎金。他的訴求獲得一審、二審法院的支持。目前,甘肅高院因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員工起訴:向公司索要5200萬獎金
馬先生稱,他很早就在該公司一分公司參加工作,後被任命為分公司經理。他作為分公司經理,經過多年努力,分公司承攬了100多個項目,還蓋了辦公大樓和廠房,購買了新設備,自行開發了商品房。但2012年,飛翔建業公司卻免去了他的職務。
馬先生認為,飛翔建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利潤分配權,於是起訴到法院。他認為,一分公司跟飛翔建業公司資產相互獨立,一分公司獨立經營核算,原告跟被告之間沒有產權關係,只是按產值交管理費。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他所在的一分公司的侵權行為,返還1000多萬的固定資產等,賠付剩餘利潤5200多萬元。
後甘肅高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了馬先生的訴求。他不服判決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認為,一分公司在理論分配、資產經營等方面受飛翔建業公司管理,屬於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從一分公司歷年來利潤分配形式來看,均以福利、獎金等形式予以分配,同時需要飛翔建業公司董事會的批准,因為2012年5月,馬先生已經被免去職務,他起訴要求取得剩餘利潤5200多萬元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高法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馬先生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馬先生請求公司給付5200多萬元的獎金,已經由甘肅高院和最高法兩審終審,對該請求,仲裁委不再審理。馬先生對仲裁結果不服,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公司應支付5000多萬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支付拖欠馬先生的工資3萬餘元,支付馬先生建設項目獎金113萬餘元,支付馬先生自主開發項目獎金5100多萬元。
一審宣判以後,飛翔建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酒泉中院。他們認為,相關法律沒有判決支付獎金的強制性規定,公司有權決定本公司的獎金制度,決定獎金的分配方式,一審判決侵犯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酒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鑑定結論,確認馬先生應得的獎金數額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飛翔建業公司提出的法院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判決天價獎金違反法律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按照30%比例判決飛翔建業公司支付馬先生建設項目獎金、按50%比例支付房地產開發項目獎金並不違反飛翔建業公司已經實行的文件規定。酒泉中院二審最終將獎金數額核證為5226萬餘元,並判決公司向馬先生支付該筆獎金。
發回重審:應對獎金性質作出認定
二審宣判後,飛翔建業公司向甘肅高院申請再審。
甘肅高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甘肅高院認為,本案的鑑定項目實質上是財務審計的範疇。原審的鑑定公司不能從事5000萬以上的造價評估,本案也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企業利潤應該由財務審計來確定,不適用工程造價的鑑定。另外,根據司法部《司法部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鑑定業務範圍的,鑑定機構不得受理,本案中的鑑定意見書沒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是馬先生基於勞動關係提起的訴訟,應當根據他的具體訴訟請求和飛翔建業公司的抗辯理由,依法對他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是否具有以免職前一分公司經理身份主張獎金的請求權作出認定,進而對他主張的獎金性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範疇作出認定,妥善處理本案爭議,保護雙方權利。
最終,甘肅高院認為,一審、二審認定本案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