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妻子婚前隱瞞重病 可以撤銷婚姻關係嗎?法院:可以!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圖據法院

2月23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郭北法庭當庭宣判了內江首例依《民法典》判決的撤銷婚姻案件。在該案中,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丈夫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獲法院支持。

2019年1月,東興區郭北鎮的原告劉某與同鄉的賀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很快確定了戀愛關係,隨後劉某便外出務工。兩人通過網上聊天的方式接觸了一年,於2020年1月6日回內江辦的結婚登記。

男女雙方僅見面兩次後就登記結婚,婚後並未生育子女,隨後,女方賀某表示願意跟隨劉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興市工作生活,避免婚後夫妻兩人分居,劉某也同意了妻子的決定。2020年3月,夫妻兩人一起前往了浙江省嘉興市。讓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是,原本憧憬着美好生活的小兩口剛來到浙江後婚姻就發生了重大變故。

某日,當事人賀某突然發病,從樓上扔東西,電腦、菜刀、菜板、電飯煲,當地社區知道後,立馬通知劉某要求帶女方賀某去醫院檢查,結果在浙江嘉興鑑定出其患有精神疾病。

經浙江嘉興市的醫院診斷,賀某可能患有抑鬱症等精神疾病,可能出現情緒低落,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這樣的診斷結果對於劉某來説完全不能接受,因為在婚前,並沒有人告知他賀某患有精神疾病。

隨後,劉某又通過賀某户籍地村委會和東興區殘疾人聯合會得知,早在2016年賀某就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劉某認為賀某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病情,令其自己和家人都無法接受,2021年1月,賀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兩人婚姻。

今年1月25日,東興區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對這起撤銷婚姻案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提供了在浙江省嘉興市賀某行為失控造成安全隱患的社區證明,提供了醫院診斷賀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證明,同時提供了2016年東興區殘疾人殘疾鑑定評定表,明確了賀某2016年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

時任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庭長黎兆偉指出:“被告的母親,在庭上開庭的時候她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她也承認她的女兒在2016年就已經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綜合相關的證據,形成了證據鎖鏈,所以我們認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記的時候隱瞞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該疾病屬於《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醫治難度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正常生活,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結婚登記前隱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

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於法有據,主張撤銷婚姻。同時,對於原告同意在撤銷原、被告婚姻的情況下,自願補償被告人民幣20000元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第1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關係被撤銷後,雙方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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