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稱,財通證券今天(2月19日)上午召開幹部大會,做了重要人事調整。現任總經理阮琪擬調任浙江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浙江交投集團董事、黨委副書記黃偉建任財通證券黨委委員、副書記,擬推薦出任財通證券總經理。有消息人士稱此次人事變動反映浙江省在國資金融和國有資本運營上或將有持續動作,有待持續觀察。
剛剛開年便更換總經理,財通證券此舉着實有些意外,不過相比之下,投資者或許更關注其擬計提鉅額資產減對業績和股價帶來的影響。
業績增長難擋股價“腰斬” 2020年計提鉅額資產減值
從2020年8月3日最高點18.29元,到春節前最低點10.25元,財通證券股價接近“腰斬”。
如果從業績上看財通證券並不算差,根據公司1月底發佈的業績快報,2020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64.85億元,同比增長30.95%;實現營業利潤27.4億元,同比增長22.8%,雖沒有部分券商動輒百分之七八十的業績增速,但也超過兩位數。
然而就在同一天財通證券又發佈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公告,公司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各項需要計提減值的資產進行了預期信用損失評估, 2020 年度公司共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46,673.94 萬元,其中公司按照預期信用損失評估結果計提融出資金減值準備就高達 44,994.25 萬元,這也是其鉅額資產減值的主要原因。
財通證券表示,計提上述資產減值將減少利潤總額 46,673.94 萬元,減少淨利潤 35,283.08 萬元。
新年伊始便遭證監會處罰 業務合規存疑
不過這也只是財通證券“煩惱”的一部分,進入2021年,財通證券可謂迎來“多事之春”,就在其發佈業績快報和資產減值公告前不久,1月8日,公司先迎來證監會的一紙罰單。1月8日,浙江證監局官網公佈《關於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警示函顯示,經查,財通證券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債券項目有關發行人“獨立性、關聯情況”的盡職調查底稿未專門歸集相關調查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獨立判斷,且存在關聯方核查結果與發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債券項目的盡職調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準確,存在差異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蓋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前的同一時間,財通證券也遭到證監會警示,2020年1月7日,證監會官網公佈了對財通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書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財通證券作為賽克思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對發行人經銷模式、銀行借款、銷售客户等事項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財通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連續兩年開年便遭證監會警示,對財通證券業務合規性打上了問號。
公司前經紀人因騙熟人近390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4個月
此外,前不久財通證券又被曝出前員工因騙取近390萬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4個月。1月1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陳某飛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浙0103刑初153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間,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朱某某相識後,以自己為證券經紀人的身份謊稱可以接受幫助管理被害人的資金、購買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並獲取利益。
此後,被害人朱某某在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4月25日間通過其母陳某及自己的銀行賬户轉賬共計9筆,總計金額為人民幣462.4萬元至被告人陳某飛的銀行賬户,並在2008年9月3日及2009年9月初簽訂個人財產信託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託持股(代持股)協議(用於購買該公司法人股投資)。
2009年10月因被告人陳某飛無法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歸還上資金並潛逃。後經偵查發現,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中表述的內容及相關公司、印章均為被告人陳某飛偽造。同時,對被告人陳某飛獲得被害人資金後的使用查證發現大部資金均轉賬至趙某、姜某、王某、楊某、周某等人的個人賬户,被告人陳某飛用於歸還個人欠款。
案發前,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陳某飛通過邵某、王某枝及自己的銀行賬户轉賬6筆歸還被害人朱某某,總計金額為人民幣72.315萬元。被告人陳某飛實際詐騙金額為人民幣390.085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出舉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本案發生在陳某飛在財通證券擔任證券經紀人期間。東窗事發後,陳某飛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為由匆匆逃跑,最終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據朱某某介紹,陳某飛是她同學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紹中,陳某飛為財通證券慶春路營業部的“副總兼操盤手”。出於拓展業務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從老家來到杭州,前往陳某飛工作的營業部學習,並對陳某飛產生信任,後開始進行大筆資金往來。在審理中,陳某飛辯解稱,他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行為係為朱某某進行股票投資,所欠資金均為虧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飛利用其在證券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的身份,對被害人朱某某聲稱其可提供個人財產信託管理及轉讓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以讓被害人朱某某獲優厚收益。被害人朱某某於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間,經其母親陳某銀行轉賬,將資金分9次匯入被告人陳某飛銀行賬户,累計人民幣4624000元,期間,雙方簽訂了三份書面合同、協議。被害人朱某某後多次催要投資收益及討還本金,被告人陳某飛無錢支付,於2010年11月逃離杭州並一直斷絕與外界聯繫直至被抓獲。
現查明,被告人陳某飛在收到被害人朱某1的投資款項後即有大量資金轉賬至王某、楊某、趙某、姜某等銀行賬户,用於歸還其個人借款。案發前,被告人陳某飛及其家屬先後歸還被害人朱某某部分資金,總計人民幣773150.4元。經查證,被告人陳某飛與被害人朱某某及其母親陳某代其簽訂的個人財產信託合同、個人信託合同、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託持股(代持股)協議均不真實,被告人陳某飛供述上述合同、協議均系其偽造,涉及到的浙江金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通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財通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金橋財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位名稱均為編造,印章為非法獲得。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陳某飛在杭州市桐廬縣分水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飛的無罪辯解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相關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陳某飛拒不認罪,且不供述贓款真實去向,歸案後沒有退贓,依法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供證據證明陳某飛母親歸還朱某15萬元,認為應當在詐騙金額中扣除的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二、責令被告人陳某飛退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幣38508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