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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老人贈攤販300萬房產,何以演化為“羅生門”?|荔枝時評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文/於立生

(作者於立生,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資深評論人;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户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近日,上海寶山區88歲王老伯將價值300萬元房產贈予水果攤販小遊一事引發熱議。此事先是以好人好報的暖聞面貌進入公眾視野,隨後事件出現“反轉”,有親屬指出老人2017年即確診阿爾茲海默症(俗稱“老年痴呆”),對其“意定監護”及“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有效性表示質疑。11月26日,上海普陀區公證處則發佈情況説明稱,當時公證員與老人多次進行交談,在反覆確認其意思後辦理了公證;辦理過程中,與其居住地居委會進行了電話聯繫,詢問老人情況。目前,事件陷入了“羅生門”。

王老伯妻兒都已去世,若是按照法律,幾個居住在上海、海南等地的妹妹都屬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缺位的情況下,享有房產等的繼承權。

不過,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王老伯長期受小遊一家照顧,三年前更把小遊一家請進家門,組成一個特殊的家庭,由小遊負責照料他的日常生活。誰的資產誰做主,王老伯遵從內心意願,投桃報李把房產等遺贈小遊,通常情況下並無不可。但是,普陀區公證處辦理此例公證的過程並非無可指摘。

其一,王老伯患有阿爾茲海默症。這是個進行性的疾病,隨時間推移,越往後,越嚴重。那麼,阿爾茲海默症患者,可以辦理遺囑公證嗎?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間歇性精神病患者不發作時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同樣,阿爾茲海默症患者在病程初期神志清醒時,也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但患者在病情嚴重神志不清時,則為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辦理遺囑公證的資質。

目前,王老伯受訪時語言邏輯已有些混亂,還表示自己的房子被贈予了垃圾站。他於2017年確診,去年和小遊辦理公證時,普陀區公證處説他當時頭腦清楚,行為能力無問題——但惜無旁證,缺乏諸如第三方醫療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等。假如當時能留下一定的第三方證據的話,公證的公信力顯然更強。

其二,據王老伯外甥女吳女士等親屬表示,她們也是通過看新聞才得知王老伯贈房一事的,普陀區公證處在辦理相關公證時,也並未知會她們。沒有尊重老人妹妹們的親屬權,沒滿足潛在利害關係人——法定繼承人的知情權,法理和情理上似都有失偏頗。

2019年末,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達到2.53億人,佔總人口的18.1%。“十四五”期間,全國老年人口將突破3億人,我國社會將從輕度老齡化邁入中度老齡化。可以預見,今後還會出現像王老伯這樣——“遠親不如近鄰”,找個有緣外人贈以遺產的情況。

由於此類遺囑繼承公證事項,既牽扯到親屬權、身份關係,又關涉到重大財產利益分配問題,相關公證機構還需謹慎行事,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在相關程序的履行上力爭做到盡善盡美,諸如準確研判當事老人有無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瞭解清楚其家庭情況並知會相關利害關係人(法定繼承人)等,切實保障當事老人等各方合法權益,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權益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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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