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生活上遇到高興或者不高興的事
總是忍不住第一時間在朋友圈分享
作為社交平台
朋友圈一樣受到法律制約
出現侵權行為同樣要承擔責任
近日,臨安法院調解了一起在朋友圈發文辱罵商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王小姐以3899元的價格在一家婚紗影樓拍攝了婚紗照。因為對婚紗照的拍攝效果和精修片不滿意,微信裏跟影樓老闆的溝通又不暢,王小姐一氣之下不但在微信裏罵了老闆一頓,還在朋友圈裏發佈了辱罵影樓的話,讓眾親友見證她的氣憤。
影樓認為王小姐在朋友圈發佈侮辱性言論,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王小姐刪文道歉未果後,影樓訴至法院,要求王小姐立即停止侵權,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維權支出等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情緒都挺激動。王小姐表示,影樓的婚紗照把她“拍胖”了,自己照片上看起來像有150斤。關鍵她認為影樓收到全款後服務態度起了變化,在自己表示對照片不滿意後老闆一直未現身處理,對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她電話投訴後,影樓老闆卻在調解時缺席。而且她認為婚紗照的糾紛影響了自己的婚期,現在影樓起訴她屬於倒打一耙。
影樓則表示,自己整個拍攝過程服務到位,當時已經為王小姐提供了“一對一”的服務,這個服務本來是在萬元級別的攝影套餐裏才享有的。王小姐提出對照片不滿意後,影樓也表示願意為她重拍兩組,但王小姐提出除非更換攝影師,否則拒絕重拍堅持要退款。有關部門調解時,恰好遇到老闆“黃碼”了無法前往,王小姐堅持不聽解釋並在朋友圈發佈不實的辱罵言論,還拒絕刪除。王小姐的行為顯然給影樓和老闆本人的社會觀感帶來了負面影響。
法庭查明王小姐確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不當言論,法官對“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觀點進行了普法解釋,特別説明超越事實根據的辱罵行為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哪怕是在“朋友圈”這樣的網絡平台,同樣適用網絡侵權責任和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
經過溝通,王小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和事件的嚴重性,表示願意當庭書面道歉。影樓老闆見王小姐態度改變,願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儘快交付婚紗照全部成品並放棄賠償要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説法
微信是已被廣泛使用的一個社交軟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見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開性,所以同樣適用網絡侵權責任和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
案件中,王小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影樓的社會評價,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對影樓及老闆產生不良影響,損害了影樓及老闆的名譽。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網絡空間不是私密日記本,我們可以在網絡上記錄生活、分享快樂、吐槽遭遇,但在遇到糾紛矛盾時,如果把網絡空間當成出氣筒,隨心所欲肆意謾罵攻擊他人,卻可能引發侵權之訴。無論如何,冷靜理智,依法維權,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