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衞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衞制度。據悉,《指導意見》從總體要求、具體適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作出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指導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
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姜啓波説,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他説,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明確正當防衞具體適用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還規定了正當防衞制度的具體適用,包括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等。
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此外,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防止將濫用防衞權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
《指導意見》還明確,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指導意見》還提到,要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
《指導意見》提到,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防衞過當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姜啓波説,要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他説,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姜啓波提到,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聲音
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
不能強人所難
在現場,有記者提問,法院在審理涉及正當防衞案件的過程中,如何保證案件的裁判結果與公眾的正義觀念的理解相契合?
對此,姜啓波予以回應。他説,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指導意見》要求,必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目的是要捍衞法治精神,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姜啓波説,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脱離防衞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衞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脱離實際。”他表示,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衞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劉曉雪
相關新聞
“武漢摸狗命案”入選正當防衞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崑山反殺案、福州趙宇案、淶源反殺案……近年來,多起正當防衞案引發輿論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法發佈涉正當防衞的7個典型案例,其中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武漢摸狗命案”入選典型案例。
楊建平和楊建偉是兄弟,家住武昌區楊園街。
2016年2月28日13時許,楊建偉、楊建平遇劉剛(化名)遛狗路過,因楊建平觸摸了劉剛所牽的狗,雙方為此發生口角。劉剛當即揚言去找人報復。當日下午2時許,劉剛邀約黃某、熊某、王某持洋鎬把至上述地點尋楊建偉、楊建平報復,雙方相遇發生打鬥。其間,楊建偉、楊建平分別持尖刀朝劉剛的胸腹部猛刺數刀,致使劉剛因失血過多而死亡,並將黃某、熊某刺傷。楊建偉、楊建平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案發近一年後,2017年2月,武昌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建偉被判刑15年,楊建平被判刑11年。一審判決後,楊建偉、楊建平以及劉剛的家屬均提出上訴。2017年4月和5月,武漢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武漢中院認為,楊建偉、楊建平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武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新審理。
後武昌區法院重審後再次作出判決,楊建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楊建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兩人當庭表示上訴。
2018年12月19日,武漢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武漢中院認為,楊建偉持刀捅刺劉剛等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衞性質,其防衞行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微傷的主要原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楊建平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楊建偉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刑處罰。
武漢中院最終撤銷武昌區法院的判決,認定楊建偉防衞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楊建平構成正當防衞,宣告無罪。
在當時的判決中,武漢中院法官曾表示,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任何公民在面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都有權針對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衞。在鼓勵正當防衞的正確價值取向、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同時,需要考慮尊重社會公眾的樸素情感和普遍正義觀念。綜合全案依法認定楊建偉系防衞過當,楊建平系正當防衞,符合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對於該案,最高法指出,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衝突,引發打鬥,特別是一方事先準備工具的,究竟是防衞行為還是相互鬥毆,準確界分存在一定困難。司法適用中,要注意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準備工具防衞與準備工具鬥毆,以準確認定正當防衞、防衞過當。
正當防衞必須出於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本案中,劉剛返回現場用手指向楊建平,面對挑釁,楊建平未予理會。劉剛與楊建偉發生打鬥時,楊建平仍未參與。劉剛等四人持洋鎬把圍毆楊建偉並將其打倒在地,致其頭部流血,雙方力量明顯懸殊,此時楊建平持刀刺向劉剛。楊建平的行為是為了制止楊建偉正在遭受的嚴重不法侵害,符合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劉剛被刺後逃離,黃某等人對楊建偉的攻擊並未停止,楊建平繼續追趕劉剛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衞。綜上,楊建平的行為系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9月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聯繫了該案的當事人楊建平。楊建平並不知道自己的案子入選了涉正當防衞典型案例,但他覺得公佈這種正當防衞的案子是件挺好的事情。
對正當防衞這個問題,楊建平表示:“在案子發生以後,我一直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衞,最後法院也認定了我是正當防衞。我認為,面對不法的侵害不應該害怕,就應該進行正當防衞。有時候我也會跟以前的辯護律師討論一下正當防衞的案子,或者跟朋友們也聊聊,就當是學習了,也挺好。”
統籌/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