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買藥,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費用由誰出?

在我們用醫保憑證看病買藥的時候,有可能在醫療費用結算中,會遇到一個“醫保支付標準”的概念,雖然普通參保人員很少接觸到它,但它卻與我們的醫保待遇息息相關。

什麼是“醫保支付標準”?它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醫保項目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基準。在支付標準以內的部分由參保人和醫保基金按比例分擔,支付標準以外的部分由參保人自付。

簡單來説,就是對於一些醫保項目,醫保部門會指定一個醫保支付的金額,這個金額內的錢由醫保和參保人按報銷比例負擔,金額外的錢就需要參保人自己解決。

看病買藥,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費用由誰出?

在患者購買的藥品、耗材或者服務是中選、談判產品的情況下,醫保的支付金額就是患者買到藥品的價格,那患者就不用自己出醫保支付標準外的錢,只需要按比例報銷就好。比如説一些非常貴的談判藥,醫保支付標準就是國家統一談好的價格,説多少就是多少,賣給患者的時候不許漲價,那就直接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報銷。但是有時候,比如集採的藥品品種,患者在購買同一個通用名下的非中選藥品時,價格可能會比醫保支付標準高一點點,這時候才涉及到超出支付標準金額的計算。

舉例:某廠家生產的布洛芬膠囊,在醫保目錄中屬於甲類,被確定為第四批國家集中帶量採購藥品的非中選品種,價格是10元/盒,醫保支付標準為8元/盒。那麼參保患者在使用該藥品時,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2元由參保患者自付,醫保支付標準內的8元,按照甲類藥品的報銷比例,由參保人和醫保基金分別承擔。

看病買藥,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費用由誰出?

並不是所有的項目都有醫保支付標準。目前,只有談判藥品、帶量採購藥品、“兩病”用藥、帶量採購醫用耗材和部分醫療服務項目,才由醫保部門規定有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在使用這些項目時,將根據醫保支付標準計算病人的報銷金額,除此之外的項目均按照相關的報銷等級按比例直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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