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承擔十萬修復費!全國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今日一審宣判
8月30日9時30分,江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旺可移動文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陳某旺承擔文物修復費用10萬元及專家評估費用,並在全國性媒體刊登公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該案是全國首例可移動文物保護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案,對促進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具有積極意義。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陳某旺在湖北省黃石市陽新縣某村自家承包的山地中拾撿到一件青銅器,帶回家後通過村民手機查詢得知是古代青銅編甬鍾,具有很高的價值,且編甬鍾都是成批出現。因此於次日上午,陳某旺攜帶鋤頭到拾撿編甬鐘的承包地裏進行挖掘,先後共挖出八件編鐘,其中三件編鐘因挖掘受損。2021年5月,陳某旺在非法倒賣青銅編鐘時被九江公安機關當場抓獲。2021年12月,陳某旺因倒賣文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鑑定,上述九件青銅編甬鍾屬於出土文物,年代約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銅枚”有殘斷破損,多數可以定為二級文物,青銅枚有斷裂現象的文物可以定為三級,整體為國家二級文物。經專家組評估,評估意見為:(1)九件青銅編甬鍾,其中002號有2處損傷,003號有10處損傷且劃傷痕跡明顯,004號有1處損傷,均為近期受外力新損。(2)綜合考慮被損壞文物等級、損壞程度、文物價值及修復所需材料、工藝等因素,專家組估算(受外力新損處)文物修復費用約10萬元左右。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為此支出專家評估費用4000元。
庭審中,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交了四組證據,被告陳某旺對上述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雙方圍繞本案被告對編鐘的損害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如何承擔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了辯論。
九江中院認為,文物作為歷史的物質遺存,所具有的歷史價值、科研價值和藝術價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資源。被告陳某旺私自挖掘並造成文物損壞,其行為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被告陳某旺因犯倒賣文物罪目前正在服刑,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一審宣判後,被告方表示服判不上訴,並對因私自挖掘造成編甬鍾損壞的行為表示後悔,向社會公眾表示誠懇的道歉。
(總枱記者 熊方 李希文)
(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