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以自願放棄嗎?近日,有媒體報道,個別用人單位因為面臨經營上的困難,便動起了讓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保聲明的歪腦筋。
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要這樣做?用人單位自然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勞動者之所以樂於接受,則與用人單位“加工資”的利誘有關。在他們看來,如果不上社保,省下來的社保費摺合到工資裏,實際到手的錢多了,比把錢交給社保划算。然而,這看似雙贏,實則卻是雙輸。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難過兩道關。
其一,法律關。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於用人單位讓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的行為,人社部已有表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説,無論勞動者是否自願,所謂自願放棄社保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其二,風險關。“愛現金不愛社保”的勞動者,大多沒有認識到繳納社保的重要性,覺得“現在身強體壯,養老來日方長”。根據目前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養老保險累計要繳費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也都是在為生活保駕護航。不僅勞動者個人難以承擔放棄社保帶來的風險,用人單位亦然。以工傷保險為例,因為自願放棄社保屬無效,所以勞動者一旦出了工傷,用人單位根本無法逃避責任,而在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工傷賠償款得由用人單位支付,這對於一些小企業來説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可因小失大,不能因為貪圖眼前利益而放棄能帶來長遠保障的社保。而有關部門在加強執法,懲戒違法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參保權益的同時,也不妨多傾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聲音,瞭解他們的痛點、難處,並在此基礎上精準施策,不斷健全和完善現行的社保制度,讓其越來越“為民解憂、深入民心”。 (胡俊)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