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
圖文無關 資料圖,王金輝 製圖
案情回放
趙父生前立有多份遺囑:一是2005年的公證遺囑,載明將某房屋中屬於自己的相應份額及其應繼承趙母的遺產份額由兒子趙某繼承;二是2014年趙父的自書遺囑,“趙某一家照顧我的生活,故自願將工資、房產等所有財產歸趙某支配使用”;三是2019年,趙父的打印遺囑,“三個女兒各分得8萬元,所有房產由趙某繼承”,該份遺囑除“本人簽字”處有趙父的書寫簽名外,其餘內容均為打印字體。趙父去世後,兄妹四人對這三份遺囑產生爭議,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產。法院認定,趙父生前所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符合法定條件,屬於有效遺囑,而打印遺囑由於未註明具體日期,也無見證人簽字,所以不具備遺囑效力。最終法院根據在案證據依法認定遺產範圍,並優先依照遺囑,其餘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對涉案遺產進行分割。
法官提示
本案中,對數份遺囑效力進行認定是依法分割涉案遺產的重要前提。其中,打印遺囑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遺囑形式。就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問題,本案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明確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即應當有兩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此外,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並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説,無論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還是公證遺囑,其效力均屬於同一層級。在內容相牴觸的情況下,任何形式的在後遺囑都可以視為對任何形式的在先遺囑的變更或撤回,在效力層級上,不再考慮遺囑是否經過了公證。
(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徐明祺
流程編輯:L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