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等9部門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規定9類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
《意見》明確,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等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報告的義務。這些組織和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推動及時發現、處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意見》根據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發類型及常見特徵,規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的情形,並規定發現“疑似”情形的也要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並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提供救助;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懲處;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依法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於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點多線長,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管理、督導職責。在落實制度的過程中,要同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救助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隱私,避免二次傷害,並第一時間提供有針對性的救助,最大限度減輕不法侵害的影響。
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懲治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羣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託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第五條 根據本意見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
第六條 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公安機關。
第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第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報案或舉報後,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並製作筆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辦案中的協商、溝通與配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報案人員或者單位調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處理記錄、監控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時,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予以協助配合,並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提供。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或者立案後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並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立案。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託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啓動司法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經教育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及教育、民政、衞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違法竊取、泄露報告事項、報告受理情況以及報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規予以嚴懲。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資料予以嚴格保密,嚴禁通過互聯網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私自傳播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依法保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對根據規定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發的糾紛,報告人不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干擾、阻礙報告的組織或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根據其情節、後果等情況,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失職失責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於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對本意見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
第十九條 對於因及時報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護、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懲處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門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單獨或聯合給予相關機構、人員獎勵、表彰。
第二十條 強制報告責任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能範圍內指導、督促責任單位嚴格落實本意見,並通過年度報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對本意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注重加強指導和培訓,切實提高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教育、民政、衞生健康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組織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研究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各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強制報告工作聯繫人,暢通聯繫渠道,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檢察院負責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應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的政策和法治宣傳,強化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與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意識,爭取理解與支持,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三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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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人民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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