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因公交車售票員未走到自己面前售票,一醉酒男子竟將啤酒罐扔向司機還上前拉拽司機。
7月2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獲悉,7月21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判決被告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庭審現場 嘉定法院供圖
上海嘉定法院介紹,2020年大年初一夜晚,被告人趙某與朋友付某等人飲酒後來至嘉定區滬唐專線的公交站點,打算乘車去往他處。上車後售票員像往常一樣招呼趙某等人前去買票,但趙某等人卻因售票員不肯上前為他們一一買票而心生不滿,隨即在車內大吵大嚷,售票員見狀即上前幫助趙某用手機掃碼購票。
之後,售票員及駕駛員與趙某發生言語衝突,趙某遂將隨身攜帶的啤酒易拉罐扔向駕駛員方向,扔完啤酒罐的趙某仍覺得不夠解氣,於是在公交車行駛至某一段路口時,又衝上前去拉拽駕駛員劉某要求停車。
劉某一邊抵擋趙某的拉扯,一邊剎車將公交車靠邊停車,避免了更大危險的發生。售票員見狀連忙撥打了電話報警,民警至現場查獲被告人趙某。
案發後,趙某明知他人報警後依然留在了現場等候處理,並在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0年7月21日,公訴機關以趙某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考慮到趙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系初犯,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車輛駕駛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控、辯雙方關於趙某具有自首情節且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的建議,法院予以採納。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