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安縣公安户籍大廳民警在“百萬警進千萬家”入户走訪和户政工作“以案促改”專項行動中,通過查詢比對和走訪調查,及時查處一起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案件,收繳身份證一張。
2020年7月22日9時許,大廳户籍民警胡小鋒為轄區羣眾秦某英辦理身份證業務時,對其進行人像比對核查後,發現其有兩個户口和兩張號碼不同的居民身份證。隨後,户籍民警將秦某英帶到永樂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
經查,秦某英,女,山西高平市北詩村人;2009年,嫁於鎮安縣柴坪鎮武某為妻,在當地使用虛假證明騙領了一個名為秦某珍的户口和身份證,用於辦理結婚證和保險等業務。2019年5月又因在城區經商將户口遷入永樂派出所某社區,辦理了户口簿。秦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嚴肅性。
秦某對其使用騙領居民身份證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因其違法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鎮安縣公安局對秦某不予行政處罰,對其騙領的居民身份證予以收繳。
法律知識普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明。保證居民身份證的準確性、唯一性和權威性,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