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第二波慶俞之爭引發全網關注。噹噹創始人李國慶糾集他人前往噹噹公司辦公區域內,通過撬保險櫃、搶公司營業執照和U盾等方式,表明對公司的接管。從李國慶近期的言論看,其接管公司、奪走公司相關資料似乎合情合理,但追本溯源,關鍵在於李國慶的權力來源——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董事會所作出相關決議的法律效力。
如何認定此次臨時股東會所做決議的法律效力(一)程序認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這次臨時會議上,李國慶當選為董事長、法人和總經理,並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如果在臨時股東會召開前15日通知俞渝及全體股東,且無程序上的瑕疵,則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有效。事實上,噹噹網管理層對此次臨時股東會的召開並不知情,即在召集程序和表決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目前噹噹公司已申請法院撤銷此次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
(二)實體認定
除股東會召開程序違法之外,該大會所作出的決議也存在違法狀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股份構成中,李國慶佔有27.51%的股權,俞渝佔股64.2%,其餘三家公司共佔股8.29%。嚴格意義上講,即便是李國慶與其他三家公司的股份的總和也不能達到公司法所要求的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條件。因而該會議的決議很可能因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比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案中公司法與婚姻法的衝突
噹噹公司設立於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二人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公司角度而言,除非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比例與股權比例分離,否則表決權應按照記載的持股比例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有的財產性質的股權不能影響其作為股東行使身份性質的表決權。因而李國慶將夫妻二人共有的股權平分在法律上行不通。其持股比例過半進而成立新的董事會的決議於法無據。
兩次慶俞之爭的對比同是搶公司資料,為何此次李國慶受到了法律的處罰?
上次"搶公章",名為"搶",實為"拿",4月份奪取公章並不存在暴力行為,只是在眾目睽睽之下拿走了數十枚公章。李國慶作為公司股東,拿走公章屬於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糾紛,而且噹噹公司不屬於國家機關,因而也不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此次搶營業執照、U盾,不僅人數眾多,還與保安發生肢體衝突,限制保安的人身自由,撬開保險櫃、存在毀壞財物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條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上述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政處罰並無不當之處。
民事方面,噹噹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營利法人,其財產受法律保護。李國慶等人侵犯該公司財產權,公司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和保安的相關賠償費用。刑事方面,此舉尚未達到犯罪程度,不構成犯罪。
個人認為,此次"武力奪權"以及噹噹希望推動該案刑事立案,恰恰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之一。這次李國慶被採取強制措施,就是向外界透露出"感情確以破裂"的信息。通過離婚訴訟改變目前在公司佔股不利的態勢,進而重新獲得對當當的實際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