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強化證券違法民事賠償的功能作用,有效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規定》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規定》細化了證券法關於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制度運行的基本流程,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規定》的發佈,標誌着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再次釋放出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始終秉持“零容忍”的鮮明態度。
推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是“零容忍”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舉措。“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制約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必須堅決、果斷、及時地加以糾正。”今年 4月至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多次關注資本市場造假問題和亂象治理,釋放出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的鮮明信號。最高法立足於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大局,出台《規定》,為依法打擊、懲處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將有效懲治資本市場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長期以來,由於中小投資者數量多且分散,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權時,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因為訴訟成本高、證據獲取難、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無奈放棄權利、放棄起訴。證券集體訴訟的施行,強化民事賠償,將害羣之馬罰得傾家蕩產、賠得傾家蕩產,既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能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高壓、高強的震懾效果。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是維護資本市場平穩發展、回應社會需求和期待的具體舉措。30年來,我國資本市場對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中國經濟發展崛起階段,以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為使命,激活了實體經濟的重點產業;在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階段,以推動創新轉型為使命,為大量中小型、創新型企業提供了發展的機會;在中國經濟對外開放的進程中,以助力更高水平開放為使命,持續加速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同時,中國資本市場也為千千萬萬投資者提供了參與中國經濟發展騰飛、轉型升級的進程並分享成果的平台。因此,無論是世界經濟、還是中國經濟,乃至1.67億投資者,都共同需要一個制度健全、平穩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施行,將形成良好的市場示範和震懾效應,改善市場生態。
《規定》既是為一億多散户“撐腰”,也是在為我國資本市場沿着法治誠信的道路行穩致遠保駕護航。